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活动,需要公众参与,要使这种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有效率,必须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有约束力的工具对人的活动进行指引或引导,而法律就是具有这种引导、指引作用的最好工具。通过立法和执法,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可以指引人们向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前进。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具有协调功能、综合功能、规范作用和保障作用,一旦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措施和要求上升为法律,就必然成为调整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强制性行为规则,并对整个社会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响。
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对污染、破坏和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有效地制止乃至制裁,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最有效的强制、制裁手段和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可以有效地制止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的违法、越权和失职行为,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力地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确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如果一开始就重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治建设,有可能以最少的经济成本和环境代价,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效益。如果我们是真正有效地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应该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尽早、尽心、尽力地建设和完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秩序,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活动真正纳入法治建设和法治秩序的轨道。
2.全面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法治建设,包括建立有效的环境法律体系,形成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促进法律的全面实施,建立严格的司法、执法和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信息和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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