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br>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br> 应用提示<br>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最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等基本特征。《土地管理法》则是对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加强土地管理,尤其注重对耕地的保护,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br>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设置了一系列的相关程序操作规则。通过对该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在进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活动时应当如何处理相关事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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