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商品流通法律规制(市场流通法律规制)长期以来得到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商品流通法律规制具体由商务部负责,2005年商务部在《建立健全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中提出市场流通基本法以来,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一直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市场流通立法正在有计划地进行。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后,我国将继续为实现全国首次流通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到2010年初步实现流通现代化”的目标而努力。商品流通领域的法律规制必须与时俱进,无论是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还是针对特定问题、特定行业的专门立法,都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本章试对商品流通法律规制中的适度干预经济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展开分析,以解决商品流通法律规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br> 一、我国商品流通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建设<br> 2005年4月15日至16日,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由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全国流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到会作重要讲话,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作会议总结。吴仪指出:新时期流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为主线,大力推进商品市场体系、现代流通体系、市场监控体系、流通法律体系和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力争到2。10年初步实现流通现代化。对进一步做好流通工作,吴仪提出了三点要求。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