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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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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6846827
  • 作      者:
    刘伟光著
  • 出 版 社 :
    大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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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伟光,1971年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际会计师公会学术会员(英国)。2002年入上海财经大学攻读会计学博士学位,1996年至今,在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工作。先后参与财政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上市公司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对财务状况的影响问题研究”,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研究”,主持上海大学澳大利亚研究中心重点课题“中澳会计立法及会计师职业团体的比较研究”,上海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课题“企业信息化培训课程市场调研及课题框架设计”等多项课题,发表多篇核心论文并参与多部教材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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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研究》以规范研究和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和民间团体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路,设计了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着重探讨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建立高效的组织和培养有能力的人”两个要素,具体提出了建立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执业人制度、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和中国破产管理署的建议。《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研究》共分七章,内容包括绪论、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研究、中国破产职业团体和破产执业人制度的设计、中国破产管理机构和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讨论、结论与展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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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论文选题新颖,契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热点问题。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和民问团体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路,设计了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提出了建立中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执业人制度、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和中国破产管理署的建议,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有较大的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使用价值。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鸿高
    论文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特别是在破产法付诸实施之际。本课题为会计学、法学、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交叉研究。作者为研究该问题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能够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研究。论文提出建立政府指导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中国现实体制下的特色,而且有较好的理论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一昀
    在中国实行新破产法以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规范研究和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建立高效的组织和培养有能力的人”两个要素,对公平和有效率地执行破产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FO中心主任教授张人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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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章 绪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业务主要发展在两大领域: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其中企业清算业务本来就是注册会计师的传统业务,可划属管理咨询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也一直在一些重要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被称为“中国第一破产案”的“广国投破产案”中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注册会计师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1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人民币46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以上,涉及世界上130家著名银行,案件审理引起全球关注。从1999年1月起,破产清算组聘请了3家知名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君信律师事务所和开±打律师行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的具体事务,其中,毕马威华振起牵头作用,对破产清算组负责,而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受法院的指导、监督。在广东国投宣布破产后,毕马威华振全面接收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账册、档案、印章;接管了由破产企业全资拥有或控股的企业。到2003年3月,该案清算完毕,所有的资产处理、债权和解等,都是以毕马威华振的建议为依据,圆满处理了由于1997年香港金融风暴带给广东省的金融危机。
    在2005年-2006年,中国金融证券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共有19家证券公司被清算,家破产重整,9家被兼并重整。在此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北方证券公司的清算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大鹏证券、广东证券公司的清算人,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五洲证券和科技证券的清算人。
    虽然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任了清算组的角色,但在2007年6月1日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管理人业务。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业务经营、破产方案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机构,从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终止所有有关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均需经过破产管理人,这不但是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有效地管理以避免债务人的财产被恶意处分,保护债务人、各级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而且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保护公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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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范围
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研究的需求
1.2.2 社会实践的需求
1.2.3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社会意义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框架
1.4 本文结构和内容
1.5 研究结论和研究创新
1.5.1 研究思路的创新
1.5.2 研究结论的创新

第2章 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
2.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
2.1.1 古代的财产管理人制度
2.1.2 破产接管人和官方接管人的产生
2.1.3 1986年英国《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2.1.4 美国的联邦托管人制度
2.1.5 英国2002年《企业法》提升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2.2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背景
2.2.1 清算组制度的问题
2.2.2 中国2006《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安排
2.2.3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3 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文献综述
2.3.1 破产程序中的资产争夺问题
2.3.2 从财务角度研究资本结构和破产成本的关系
2.3.3 管理层投资不足的问题
2.3.4 破产成本和管理层的行为关系
2.3.5 风险与破产程序
2.4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文献综述
2.4.1 对中国的清算组的问题分析
2.4.2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2.4.3 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
2.4.4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4.5 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问题
2.4.6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2.4.7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标准
2.4.8 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
2.4.9 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
2.4.10 担保制度和法律责任
2.5 对中国已有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的评价
2.5.1 已有研究的问题总括
2.5.2 研究方法有缺陷
2.5.3 研究的结论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本章小结

第3章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研究
3.1 拯救主义破产概念与破产管理人制度
3.1.1 拯救主义破产概念的发展
3.1.2 西方各国拯救主义破产的基本程序
3.1.3 西方拯救主义破产概念对我国的启示
3.2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
3.2.1 制定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路
3.2.2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模式
3.2.3 建设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三要素
3.3 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模型
3.3.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相关机构和利益方
3.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3.3.3 中国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3.3.4 破产管理机构与破产法院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破产职业团体和破产执业人制度的设计
4.1 中国应执行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
4.1.1 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
4.1.2 中国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的必要性
4.1.3 中国执行破产管理人执照制度的建议
4.2 中国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执业人的定义与比较
4.2.1 中国破产管理人和中国破产执业人的概念与分析
4.2.2 担任中国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问题
4.2.3 建议将中国2006《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改为破产管理人
4.2.4 中国破产执业人的执业范围
4.2.5 破产执业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和联系
4.3 建立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
4.3.1 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的性质
4.3.2 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的目标和任务
4.3.3 中国破产执业人协会的会员制度
4.3.4 破产管理人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
4.3.5 中国破产执业人的资格条件问题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国破产管理机构和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
5.1 建立中国破产管理署的建议
5.1.1 目前中国没有破产管理机关
5.1.2 法院不应该有对破产案件的行政管理职责
5.1.3 中国需要设立破产管理署
5.2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5.2.1 美国联邦托管人指导项目立法原因对中国的启示
5.2.2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制度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5.2.3 美国联邦托管人制度的特点对中国的启示
5.3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目标和隶属关系
5.3.1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总体目标
5.3.2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具体任务
5.3.3 破产法院与破产管理署的联系和区别
5.3.4 中国破产管理署的隶属关系设计
5.3.5 结论
5.4 中国破产管理署组织结构的建议
5.4.1 中国破产管理署是全国性组织,实行纵向管理
5.4.2 设立三级组织机构
5.4.3 组织结构和人员数量
5.4.4 破产管理署经费来源
5.5 中国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
5.5.1 中国官方破产管理人的任务
5.5.2 英国官方接管人与中国官方破产管理人职能上的比较
5.5.3 美国联邦托管人的职责
5.5.4 中国官方接管人的名称和翻译
本章小结

第6章 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讨论
6.1 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建议
6.1.1 目前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分析
6.1.2 中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基本要素
6.1.3 破产管理人选任建议
6.2 中国清算程序中清算人的选任设计
6.2.1 中国清算程序管理人任命流程的特点
6.2.2 美国第7章破产托管人的任命
6.2.3 英国破产清算人的任命
6.2.4 中国2006《破产法》清算程序中管理人选任流程建议
6.3 中国重整程序中重整管理人和监督人的选任设计
6.3.1 中国重整程序管理人任命流程的特点
6.3.2 美国《破产改革法》第11章破产托管人和监管人的任命
6.3.3 英国管理令程序管理人的任命
6.3.4 中国2006《破产法》重整程序中重整管理人和监督人选任流程建议
6.4 中国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设计
6.4.1 中国和解程序中管理人选任分析
6.4.2 英国自愿安排程序中的托管人和监督人
6.4.3 中国2006《破产法》和解程序中和解管理人选任流程建议
本章小结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1.1 设计了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模型
7.1.2 提出建立破产执业人协会和中国破产执业人制度
7.1.3 建议建立破产管理署和官方破产管理人制度
7.1.4 提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建议
7.2 研究局限性和继续研究的方向
7.2.1 研究局限性
7.2.2 继续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附录1 中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一览表
附录2 美国司法部隶属机构示意图
附录3 美国联邦破产托管人办公室地点
附录4 英国破产服务局的机构设置示意图
附录5 管理程序:不需要法院的路径(英国)
附录6 澳大利亚的自愿管理程序流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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