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业务主要发展在两大领域: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其中企业清算业务本来就是注册会计师的传统业务,可划属管理咨询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也一直在一些重要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被称为“中国第一破产案”的“广国投破产案”中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的注册会计师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1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人民币46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以上,涉及世界上130家著名银行,案件审理引起全球关注。从1999年1月起,破产清算组聘请了3家知名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君信律师事务所和开±打律师行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的具体事务,其中,毕马威华振起牵头作用,对破产清算组负责,而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受法院的指导、监督。在广东国投宣布破产后,毕马威华振全面接收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账册、档案、印章;接管了由破产企业全资拥有或控股的企业。到2003年3月,该案清算完毕,所有的资产处理、债权和解等,都是以毕马威华振的建议为依据,圆满处理了由于1997年香港金融风暴带给广东省的金融危机。
在2005年-2006年,中国金融证券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共有19家证券公司被清算,家破产重整,9家被兼并重整。在此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北方证券公司的清算人,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大鹏证券、广东证券公司的清算人,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五洲证券和科技证券的清算人。
虽然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任了清算组的角色,但在2007年6月1日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管理人业务。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业务经营、破产方案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个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机构,从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终止所有有关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均需经过破产管理人,这不但是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有效地管理以避免债务人的财产被恶意处分,保护债务人、各级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而且是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效率”,保护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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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鸿高
论文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特别是在破产法付诸实施之际。本课题为会计学、法学、经济管理相结合的交叉研究。作者为研究该问题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能够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研究。论文提出建立政府指导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中国现实体制下的特色,而且有较好的理论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一昀
在中国实行新破产法以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规范研究和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中“建立高效的组织和培养有能力的人”两个要素,对公平和有效率地执行破产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FO中心主任教授张人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