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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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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8165
  • 作      者:
    史际春[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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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企的改革和国企治理超越企业层面,与国有资本、国有财产体系相衔接,步入了更高的阶段。《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主要向你介绍了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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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际春,1952年3月出生于上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8年担任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组长;2005年担任“中央政治局学习讲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主讲人。2000年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在国内外出版《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当代国际惯例: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法论》、《企业和公司法》等专著、教材30余种;发表《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辨析》、《论我国全民所有制实现的法律形式》、《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方面》、《法律与现实:中国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等论文200余篇。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的国家所有制研究”、国家教委社科基金项目“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国有资产保护的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项目“中国公司法实地调研”等主要科研项目10余种。
  龙毕敏,1979年8月出生于湖南湘西。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生。编写《经济法》关联指引丛书、《财税金融法典型案例》等,发表《论入世后我国三资企业税收优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解析》等多篇文章。
  李政浩,1984年7月出生于广东兴宁,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生。
  江文华,1983年10月出生于河北邯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生,发表《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价格控制体系》、《从经济法角度看豆油涨价事件》和《罗斯福新政的经济法解读》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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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企业国有资产法理解与适用》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和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法律责任等。 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人而言,国企改革可谓牵动人心最广、历时最久的一个话题。从改革之初普遍的企业疏于管理、职工马虎懒散,经过亏损、人员下岗、破产重组的洗礼,到公司制改革初见成效,国有经济的实力提升、结构有所优化,但仍存在着国有资本及企业经营脱离政策和垄断的庇护就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效率不高、国有资产时有流失的问题。同时,国有企业也是一个世纪性、世界性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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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企的改革和国企治理超越企业层面,与国有资本、国有财产体系相衔接,步入了更高的阶段。国有经济和国企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观念和实践两方面遵从国家所有权和法治的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财产所有权人职能分开、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资监管职能与国资具体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政府学会像私人老板一样为人民当好国资和国企的老板。
  ——史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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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稽察特派员阶段
  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稽察特派员条例》,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账,评价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并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从而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稽察特派员可以要求企业上报稽察有关材料,并要求税务、金融、司法部门协助其稽察工作,外在于企业法人治理。同时,基于防止稽查特派员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其只对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是事后监督,不搞事前、事中监督,因而只能发现问题,无法防止问题的发生。稽察特派员首先要将稽察结论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经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报告,然后由国务院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和奖惩。这一过程涉及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时效性也差,所以未能推广。
  (3)派出监事会制度的确立
  1999年《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成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这标志着稽察特派员制度的终结与派出监事会制度的确立。监事会的职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有助于完善国有独资公司、重点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
  (4)派出监事会和一般公司监事会制度在改革实践中走向规范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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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
二、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资产
三、国家出资企业和国家作为企业资本所有者
四、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改革、发展
五、本法适用的效力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资委”的性质和地位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与其他国有股东的关系
三、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治理.
一、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
二、国有企业对出资人、政府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三、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提名的范围和职工董监事
二、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选任
三、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四、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及其意义
二、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三、企业改制
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五、资产评估
六、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和意义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范围及其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批准

第七章 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和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国家审计监督
四、社会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委派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四、国家出资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五、中介机构的违法责任
六、刑事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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