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法中没有法人这个概念,我们采用的是单位这个概念,主要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完全依附于政府,所以不需要法人这个概念。1978年我们开始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自主经营权,法人制度才开始受到重视,并在改革初期的立法中出现了法人的概念。最早开始使用法人概念的法律或法规是1983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其中第8条规定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其目的就是让企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1986年的《民法通则》最终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的基本制度。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再一次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法人,并提出了企业法人这个概念,这在其他国家的民商法中并不多见。但是,这两部法律均没有确立法人独立财产权这个概念,它强调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样一种观念,之后我们对企业的产权进行了社会化或者说是私有化的改革。于是,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我们确立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权的概念,但是这部法律依然留了一个问题,就是它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直到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才解决了这一问题。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人概念发展的一个历史简况。我们知道,法人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之所以出现并被广泛使用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要解决教会在接受教徒捐赠时如何确认谁是受捐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而在中国,法人概念是为了改革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出现的。应注意对两者的产生背景进行比较。
下面谈第二个问题,法人概念的本质和研究的方法。德国传统民法学者常常采用以黑格尔、康德为代表的形而上学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人概念的本质,这种方法遭到了英美法系实用主义法学家的强烈反对,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杜威和哈特。杜威反对对法人本质的争论仅限于概念之争,他认为应当考虑这些法人组织本身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是什么;而哈特则认为法人概念的本质不在于形而上的一种抽象的本质,而在于它在法律推理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实际上是在强调法人作为一种符号在符号学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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