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包含三层含义:①公司必须依《公司法》设立。除此之外,公司还有两种依法设立的形式,即依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设立,但必须同时适用《公司法》。②公司必须遵守法定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公司形式中任选其一,但不得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形式,或者自行创设某种形式。③公司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设立的组织体,其权利能力须受法律许可的公司目的及范围的限制,只能在法律、公司章程和有关机关核准的范围内活动。<br> (二)营利性<br> 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的存在和运作须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民商法上,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法人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的根本特征,这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公司存在的形式、经营方式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整个公司法,都是围绕着公司的股、债、税、股息、资金的运用和利润的分配而展开的。因为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投资人投资公司的目的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br> 公司既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就必须从事经营活动。所谓经营活动是指能使公司自身的财产增加并获取利润,从而也使股东因此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包括经营目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不断地从事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一次性的或偶然的营利行为;经营活动还必须是从事特定经营范围内的营业活动,而不是没有确切经营项目的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其着眼点是经营行为的目标而不是行为最终是否赢利。同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不仅仅指公司为了获利而开展营业活动,还要求公司通过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利润并分配给股东。<br> 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明确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原《公司法》第5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修改后的《公司法》删去了该条规定,旨在强调公司的自主经营,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我国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我国公司“是企业法人”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公司具有实质上的营利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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