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形成的基础
一、经济法形成的基础条件
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特点是现代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这使得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机制对此很不适应。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模式和手段的改革势在必行,新的法律部门呼之欲出。经济法正是在社会经济的这种客观需要下产生的。经济法既是一个与传统法律部门有密切联系又迥然有异的新型法律部门,更是一种以新的法学理念和新的调整机制解决现代市场经济矛盾关系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潮。经济法的出现有规可循,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中都可以找到它赖以产生的基础条件。这些基础条件都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内各种矛盾方面的结合,经济法正是在其既对立又统一中形成和发展的。
(一)社会、经济基础条件
1.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
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利益的矛盾是支配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矛盾。在现代社会中,这一基本矛盾已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对自由资本主义而言):(1)二者关系更加密切,一致性大于对立性。社会个体越来越依附于社会整体。经济关系复杂多变,风险危机剧增,没有稳定的社会,个体便无法生存。(2)社会个体之间的关系也日益与社会整体密切相连。现在已不是小作坊式的简单商品经济时期,一个企业的破产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尤其是大企业(如上市公司),其兴衰成败可能影响许多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影响全
局,造成社会灾难。因此必须要求其对社会整体利益负责,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控。
但是,社会个体仍然是社会整体的基本细胞和组织,其是否活跃、健康,决定着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存在着差别、对立,甚至可能发展到对抗,对其必须既保护、扶持,又适度引导、约束,正确处理二者关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