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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5391
  • 作      者:
    许崇苗,李利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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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崇苗:男,1969年出生,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备案签字唯一法律责任人及公司熏大、疑难案件审定委员会和产品开发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研究巾心特约研究最,北京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处副处长、法律事务部高级法规研究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从1987年起,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在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人身保险合同法律适用与案例评析》(专著)、《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合著)、《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合著)和《中国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合著)等。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保险法方面的论文3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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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以新修订的《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大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保险立法,分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三编,全面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提出了与传统保险法理论不同的观点,突出理论深度,基本上解答了保险合同和监管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力争构建和完善我国保险法的理论体系。《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还针对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突出其实用性。对广大公民、法人来说,可以从中学习和了解新保险法,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来说,可以把《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作为学习、研究和培训的教材;对于律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来说,可以为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对于保险监管等部门来说,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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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推定当事人意图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我国有学者认为,合同本身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如果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而当事人双方对该条文又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不必完全拘泥于文字,可以按照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可以借助诚实信用原则,以务实、合理和公正的态度解释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均确立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契约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不在此限。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如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12]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3]我国《保险法》则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14]显然,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我国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所谓“不利解释”原则,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有争议时,应当对保险合同所用文字或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因首先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上的弱者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并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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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起源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
一、保险的起源
二、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保险法的地位
三、保险法的构成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旧中国的保险立法
二、新中国的保险立法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保险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修订的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四节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原因
二、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我国保险法的作用及其效力
一、我国保险法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法的效力
第七节 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总体评价及建议
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议
第八节 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法的法律体系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本理论
二、保险合同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三、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理论和法律体系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四、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
八、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
九、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四、案例评析——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保证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五、案例评析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内涵
二、近因原则与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四、案例评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如何确定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四、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的性质与损失补偿原则
五、案例评析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投保
二、承保
第二节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一、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三、保险责任开始
四、区分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实践意义
五、案例评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暂保单
四、其他书面协议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
二、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及其适用
四、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时适用的解释规则
五、“合理期待原则”与保险合同解释
六、案例评析——保险单金额打印错误如何处理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
二、投保人的资格
三、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保险人
一、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的概念和资格
二、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受益人的关系
第四节 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资格
二、受益权的性质与内容
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人
四、指定受益人的时间和方法
五、受益人的变更
六、受益权的转让
七、受益权的撤销和丧失
八、关于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
九、对受益权的保护和限制
十、案例评析
第五节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承担
三、保险经纪人
四、案例评析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质押与终止
第九章 保险代位权
第十章 无效、效力未定和可变更或撤销的保险合同
第三编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保险公司
第二章 保险经营规则和保险中介
第三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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