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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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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保险法教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57121
  • 作      者:
    黎建飞,王卫国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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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保险是灵丹妙药还是无奈之选
  ——保险理论的法律视角
  保险法是商人之法还是投保人的方舟
  ——保险制度的法律阐述
  保险理赔难难在何处
  ——新《保险法》的评述与前瞻
  理论探讨、实务研究、深度阅读
  ——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
  “法学名师讲堂”汇集中国顶尖法学学者联手撰写经典教材。名师倾毕生所研精妙于一书,传道授业,引领学子进入法学世界自在修为,一册在手,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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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法海商法研究所所长。
  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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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保险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至此最佳之制度”,发挥了人性中“自助助人,人溺己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高贵情操。也有人把它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以至于在法学学术论文中常常出现以“保险”来兜底相关对策的现象。对此,有人不以为然地指出:保险不过是人类社会无可奈何的选择,而且还是人类社会中一项最没有效益的创造。
  尽管见仁见智,但“5?12”地震很快就引发出“谁为巨灾损失埋单”的保险诘难。面对大量房屋倒塌、灾民痛失亲朋和家园的现实,人们热切期望地震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出门在外,从交通工具到住店游览,无一不需“保险”;就算人在家中,从财产毁损到人身灾病,也能保尽保。
  可见,无论毁誉,保险仍然保险地存在并发展着。因为它虽然不能消灭危险,却能消灭或减轻危险的后果;虽然它不能创造财富,却能为遭遇不测的人创造财富创造条件;虽然它不能克制病故,却能救治病痛、慰藉生存;虽然它不能抗住地震,却能为地震后的重建添置砖瓦。
  在一定意义上,保险如同“方舟”:海洋的泉源都裂开了,巨大的水柱从地下喷射而出,天上的窗户都敞开了,大雨日夜不停,水迅速上涨,比最高的山巅都要高时,只有方舟载着生的希望。保险也如同“避难所”:日本是建立避难场所较早也是较为完备的国家。20世纪20年代,日本关东大地震中死了相当多的人,其中大部分是被大火烧死的。从那时起,日本政府对突发事件就有了很强的防范意识,并将应急避难写进了法律。20世纪末,日本全国就已基本建立了应急避难所。每当灾难发生,避难所可以为居民提供暂时的应急避难场所,但也只能是提供给居民临时避难之用。灾后家园的重建,依靠的还是保险等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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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001年11月13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2002年7月1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两审法院判决迥然不同,赔与不赔细究保险合同
  2002年8月28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数额巨大的保险理赔纠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中已经列明了投保人谢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意味着双方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且投保人谢某已于签署投保书的次日,向保险公司缴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此案争议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是上诉人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5条第1款中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未约定保险公司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投保人谢某已依保险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体检报告及财务资料对其进行健康审查及财务审查实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以其未收到投保人的体检报告为由,称其未同意承保理由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200万元,实属违约,应负违约责任,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应依照条款,向谢某的受益人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并支付从2002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保险赔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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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3
第一节 保险与危险/3
第二节 保险概述/8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15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5
第二节 保险法的特征/19
第三节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与新险种/21
第四节 我国的保险制度与立法/24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0
第一节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30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45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59
第四节 近因原则/70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81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81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85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89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91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98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98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01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08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115
第一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15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6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119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128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128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132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135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137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144
第一节 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144
第二节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149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159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59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61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62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关问题/169

第十章 人寿保险合同/176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76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177

第十一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88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188
第二节 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189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194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95

第十二章 健康保险合同/203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概述/203
第二节 健康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比较/203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204
第四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05

第十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215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215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20

第十四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26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概述/226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227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229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32
第五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33

第十五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合同/238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238
第二节 保证保险合同/241

第十六章 责任保险合同/251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251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255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257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258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260
第六节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61
第七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63

第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272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272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分类/276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279

第四编 保险业法论
第十八章 保险法的组织规则/291
第一节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291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295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302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终止/305

第十九章 保险法的经营规则/310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310
第二节 保险保证金和准备金/313
第三节 保险保障基金/318

第二十章 保险法的监管规则/322
第一节 保险监管体制/322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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