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的性质决定于经济。法律既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而生成,也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性质的法律。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形态下的法律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其法律的性质则不尽相同,均根本上取决于所处的具体社会形态,即其所保护的具体生产关系的性质。毋庸置疑,谁在生产关系领域居于统治地位,谁就必然要在政治和思想领域中居于统治地位。因此,法律不过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②。任何法律都是用来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生产关系、维护统治地位的工具。“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③<br> 3.法律的变化服从于经济。表现为法律的规则是定型了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决定经济基础的生产要素,特别是最活跃的、最革命性的要素——生产力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的。……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④。当一种新的经济基础代替旧的经济基础之后,反映旧经济基础的旧上层建筑必然或迟或早地要为新的上层建筑所代替。法律产生以后,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的历史阶段,也相应地形成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这种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更替,就是由生产关系的革命性变革所导致的经济基础的根本性变化所决定的。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使法律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调整,表现为新法的制定和原法的修改以及某些法律规范的相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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