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提要
2006年11月24日开始,一场扫黄风暴席卷深圳福田,福田区公安分局进行了为期60天的大扫黄。据福田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局长罗荣才介绍,将对存在路边招嫖、派发色情卡片等丑陋现象的重点地区、部位,组织专业队定人、定岗、定责昼夜巡查。此外,将对出租屋存在涉黄的业主严厉查处,通报房屋租赁部门吊销其租赁许可证,对无证10元店、中低档招待所,通报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查封。罗荣才强调,将出动福田刑警大队配合派出所、边调查、边打击、边整治,严厉打击涉黄的组织者、经营者、策划者、保护伞,组织扫除“黄赌毒”专业队深挖涉黄团伙。据介绍,福田警方的打击涉黄犯罪专项行动以沙头、福田、南园、梅林、景田片区城中村为重点,全面查封违法违规场所,严厉打击“皮条客”、“灯头”(容留吸毒人员的组织者)、“鸡头”、“妈咪”、“保护伞”及其他黑恶势力,打击路边、公园等场所招嫖女、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活动,清理出租屋内从事色情服务、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挤压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的空间。
据福田警方统计,截至11月27日下午5时,警方共出动了3000人次警力,连续开展三次集中统一行动。警方共破获涉黄案件109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67人,其中卖淫嫖娼行为人67人,站街招嫖女71人;其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同时查封取缔场所79家,查封出租屋78问。
11月29日,该局挂出“福田公安分局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的横幅,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对抓获的100名(包括十余名香港居民在内)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派发色情卡片等涉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分别读出每名疑犯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吸引了千余名群众前往观看。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时,现场不时响起掌声。
此次公开处罚100名卖淫女和嫖客等行为发生在辖区紧靠香港的两个小村子。这两个小村子面积不大,但是社会治安形势非常糟糕。黄赌毒在这里十分猖獗,警方连续多次打击但屡禁不止。卖淫嫖娼和组织卖淫,以及其他社会犯罪组织活动猖獗。可以说这个村子成了一些人“寻欢作乐的天堂”和不法分子大肆活动的集中地。当地警方经过仔细研究决定通过公开处罚一批违法分子的方式来警示两个小村子的居民和不法活动者,教育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罪活动者。警方介绍说这次活动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更没有发布公告召集人们参观。充分考虑到违法者的隐私权,用口罩蒙面,当天用封闭的车辆将这些人拉到村子,宣布处罚决定和名单。特别强调的是这些被处罚者中有很多是“老鸨”,专门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或者以招嫖名义实施抢劫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很多被处罚者仅仅是念了“某某某”,并未念出违法者全部名字。整个过程不存在“游街串巷”的“示众”行为,是完全遵循行政执法和处罚公开法律原则进行的。
(二)各界意见
1.全国妇联
对于深圳福田区警方将100名妓女和嫖客游街示众的事件,经海内外媒体广泛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也惊动了多个国家级部委单位。全国妇联向公安部交涉并提出内部抗议,批评深圳警方这种做法过时过火,侵害了公民基本权益,侮辱了全国妇女形象,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全国妇联要求警方认真检讨扫黄时种种做法,避免再出现执法者违法之事。
2.公安部
公安部经调查认定,深圳警方将嫖客和妓女游街示众的做法欠妥,要求广东警方严肃处理这种不符司法、不符人道、有悖于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主导思想的做法,又责令深圳市公安局认真反省,总结经验教训,当事的主要领导须提交书面检查。
3.民众
老百姓在茶余饭后津津乐道拍手称快,比之前些年的陕西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大有过之之势。其中深圳福田区三沙等地村民对公开处理事件拍手称快,并表示理解警方公开处理涉嫌人员意在威慑卖淫嫖娼者的做法,警方的打击也使该村卖淫现象有很大收敛。
新浪网就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事件在网上作了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人对此表示反对。调查后几天时间里,就有105 585人回答了“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的问题,其中,72 999人表示反对,占69.14%。
网民的评论主要有如下观点:(1)这个问题首先涉及人权概念。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将其具体化为各项公民权利义务,例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还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该事件有关的人权内容是公民的人格尊严问题。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每个人,包括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都拥有基本人权,人格尊严都应受法律保护。(2)事件引发争论说明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网上调查多数人反对这种“公开”的处理方式,说明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深圳警方对公处的犯罪嫌疑人全部戴了口罩,说明他们也已意识到这样“公开”的限度,应该说较之以往是一种进步。近年来,以孙志刚事件、夫妻看黄碟事件等为代表的大大小小侵权事件,反映的不仅是我国普通公民权利意识缺乏,更突出反映的是我国不少行政人员,甚至执法人员人权意识的淡漠。相比普通民众,各级各类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具备更牢固的人权意识,因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境遇。(3)违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是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键,更需关注。社会进步过程中,公民的人权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但是作为仍然具有公民资格的违法人员,其权利保护还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这是人权保障中的薄弱环节,其状况如何影响到整个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我国已将违法人员权益保护写入有关法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应该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发生。(4)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对公检法部门的行政行为形成了制约。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作为执法部门的公检法部门具有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如何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和某些范围内由行政部门决定,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就是一例。但是由于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原则,所以政府部门采取行动要时时考虑该行动对公民权利和利益产生的影响。拍脑袋决策,或者为了凸显政绩搞运动式突击,或者为了部门利益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当禁止和杜绝。由于公民相对于政府执法者而言处于弱势,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更是处在容易被侵犯的境地,那么类似公开处理等执法行为就更应该从法律上严格规范,不能轻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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