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权利事例
一、问题的厘定
防止“选秀”节目低俗之风的《通报》和《通知》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专家点评称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言下之意它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问题由此而生:《通报》和《通知》究竟限制了谁?广电总局的《通报》直接针对的是重庆电视台,而不是有关个人,当然它间接地使得“第一次心跳”的所有参与者都没有了用武之地;2007年9月15日《通知》虽然也对“选秀”节目的各个参与人,例如主持人、选手、嘉宾、评委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但问题是广电总局的《通知》直接针对的依然不是上述人员,而是朝向这类节目的制作者——电台、电视台。广电总局《通知》的第1条就明确规定:“本通知管理内容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面向社会招募、组织选手参加的各类大赛、比赛、评奖、竞技及其他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换言之,广电总局《通报》和《通知》都是对电视台的限制,而不是对“个人”的限制。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宪法并没有说“个人”也是基本权利主体。那么,电台、电视台等法人单位是否具有“公民”的宪法地位,享有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能够对国家权力的不当限制提出宪法挑战呢?这就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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