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非法人企业的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在本章的导人案例中,赵磊属于非独立劳动者,他从所在单位大华科技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在这类报酬中,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主体略有差异。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人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有: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回家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的扣除限额按当地财政局的标准执行。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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