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税制结构调整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与企业相关的税制结构调整主要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简化和确立了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
1.1.2.1 企业所得税的全面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全面调整是1994年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①。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统一不同所有制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②,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②将不同经济成分适用的不同税率及减征税率统一为33%,并对小规模企业适用27%和18%的低税率;③将过去依据行业和经济成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应税所得的做法统一为按税法规定计税,统一了不同企业的计税口径,并且标志着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的分离;④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和税收优惠。
1.1.2.2 流转税改革
流转税改革主要是将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调整合并为以增值税为主,包含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工商流转税体系。增值税改革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方法,并明确了建立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
但这次增值税改革留下两个问题:一是征税范围的选择,1994年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全部工业产品的生产和批发零售环节,但对大部分劳务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而且当时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时生产性劳务与消费性劳务的划分问题及税款抵扣的技术问题尚未解决,只能先将劳务和不动产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刘克崮和贾康,2008);二是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由于1993年前后中国经济存在投资过热的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人设备所含税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抑制投资的目的,而且,在同样税率下,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实现更多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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