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农村人口众多,农业生产还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前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因此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扶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国家给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增值税抵扣机制,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我国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不强,难以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为缓解这一压力,作为对自产农产品实施免税政策的配套措施,我国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将此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现行农产品政策违背了增值税基本的征扣税机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负面影响逐渐显现,问题越来越突出。
1.扭曲了增值税运行机制。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方式,扭曲了增值税征扣税机制,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断裂,税制运行主要依赖纳税人自觉遵从,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2.引起各种误解和质疑。在国内,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l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在国际上,虚拟抵扣部分经常被认为是一种财政补贴,美欧有关国家曾多次就此进行专门调查。
3.引发了大量逃骗税案件。农产品抵扣政策“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逃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