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5号)第2条第4款,对“安装费”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时(即非销售商品附安装),成本是否也按进度扣除?
(2)企业安装完工后,如果应结算但未结算(部分企业拖着不办理结算手续),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应结算金额为应税收入?
(3)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整个工程完工后,企业对分包部分未支付(当然也就没有取得发票),该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可否在计算整个完工项目时扣除?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据此,企业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确认劳务成本并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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