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4号文所颁布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特地包含了一张表格,用于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从中国税务的角度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判定。
如果一家外国关联企业符合以上标准且被认为是某中国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将视同股息收入计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免予将视同分配股息计人当期所得:
①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②受控外国企业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③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资本弱化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而言,并没有适用的资本弱化相关的规定。而对于内资企业,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曾经规定债资比例超过0.5:1的关联方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21号文件。该文件对资本弱化条款下的关联债资比例作了明确,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办法》“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对新的资本弱化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在中国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该《办法》明确了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包括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办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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