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能更全面地学习、贯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及城乡规划司组织编写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逐条给以权威性解释,对立法背景、意义及相关概念进行了必要说明,对准确、全面理解与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了深入阐释,同时收录了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是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必备的工具书,也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事业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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