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7条,主要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与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概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针对某种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展开的评价、预警和监测,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它将对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为对象进行针对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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