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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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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0441
  • 作      者:
    翟小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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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就要出版了,作为朋友自然是十分高兴的。但他要我写个序,却让我很犯难和不安。多年来,我虽然一直从事国家法方面的立法工作,与宪法学界也一直有些接触和交流,但却始终只是一个立法“匠”而已,理论上没有多少研究。但翟小波博士执意要我写几句,只能借此谈点读后感,与大家分享。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人民能够和平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最低限度的共识,是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根本行为准则。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只有为人民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具有真正的权威和尊严。正如翟小波博士在本书开篇中提出的,“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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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一,单独的政治纲领性宪法不能作为“有规则的行为”的主要依据。如前文所说,纲领性宪法的条文,大多是缺乏直接规范功能的概括决定。这种宪法的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宪政,也可能意味着革命,还可能导致宪法的自杀。宪政要求宪法被有规则地实施。我国宪法是不可也不该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直接适用的,因为绝大多数条文不是可供后者据以审判和行政的具体行为规范,让后者依据宪法来行事,就等于让后者依据虚无来行事,就等于赋予后者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或审判权就与立法权合而为一,自由和秩序就不复存在。中国的情况与英美法系不同,切不可强行比附:英美法官有造法权,但却没有导致普遍专断,是因为那里有漫长、独立而牢固的普通法传统,中国没有。宪法的大多条文必须先由代表机关转化为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成为相关主体的宪政行为的根据。单独以纲领性宪法为行为和评价标准,就可能合宪地导致“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混乱或奴役状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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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br>本书的基本观点<br>我的问题<br>一、最简单的政治原则:公议民主和法治<br>二、以宪法学的方式面对八二宪法<br>三、中国式根本法:不高于全国人大的政治性改革纲领<br>(一)政治性纲领<br>(二)改革作为正当性基础<br>(三)不高于全国人大<br>四、行宪教训:从运动化到法制化<br>五、双轨的宪法适用<br>(一)主要由全国人大直接适用<br>(二)其他机关主要是间接适用<br>六、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br>(一)违宪审查的对象只应是法规<br>(二)法律不受违宪质疑<br>(三)人民是最终实施者<br>(四)代表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br>(五)框架合理但无实效:宪法司法化舆论兴起<br>七、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无宪法根据/是宪法革命<br>八、宪法司法化的逻辑不适用于八二宪法<br>九、宪法司法化是当前我国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将阻碍司法独立<br>十、宪法司法化会导致民主和人权的双重赤字<br>(一)司法化与人权:民主模式之预设及现实可能的选择<br>(二)谁更能保障人权:比较方法和前提<br>(三)谁更能保障人权:结果理由<br>甲、个案考量:偏颇残缺与普遍综合<br>乙、思维方式:教条式与开放式<br>丙、说理过程:狭隘/匆忙/虚假与广泛/从容/审慎<br>(四)谁更能保障人权:过程理由<br>(五)谁更能保障人权:其他证成理由之反驳<br>(六)实践经验的表现<br>十一、对代表机关至上的指责的反驳<br>(一)多数暴政?<br>(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br>十二、改革刻不容缓:提升民主的公议性/强化程序正义<br>附录:关于中国法治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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