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治:一元还是多元?
1997年年初,一名陈姓男子在广州某商场因未付款而带走商品被该商场按“偷一罚十”的店规罚款1200元,并留有认偷认罚字据。事后,该陈某以其并非偷窃而是忘记付钱为由要求商场退还罚没款项未果,遂以其名誉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法院认为,该商场不具有法律之执罚权,因此,其所罚款项必须立即返回原告。同时,法院还判定,原告基于名誉受损而提出的赔偿请求,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该案判决之后,引起舆论关注,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发生于专家学者之间的一场争论。
争论的一方是经济学家,其中一位认为,“偷一罚十”是民间惯例,自古已然,当然,它们并非法律,但却是顾客与店家之间的一种契约,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们是所谓非正式制度,是国家正式制度的基础和补充,应当允许其存在。相反,现在人们把法制的事全部归于政府,对民间非正式制度要么否定要么取缔,是一种对法律的迷信,其结果十分有害。具体就本案来说,店家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法院的判决倒绐人留下偏袒小偷、亵渎正义的印象。
争论的另一方是法律专家,他们的意见正好相反:“偷一罚十”未必是什么自古已然的民间惯例,更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店家应当依法行事,法院更要严格适用法律。就本案而言,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商场无权对陈某自行处罚,而只能将其送公安部门处理。这并不是主张对法律的迷信,而是要求法律应有的尊重。更进一步说,今天在中国,对法律的崇拜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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