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亦成定局<br> 《禁毒法》第41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有鉴于此,以下追问有待清晰解答。<br> 第一,是否保持现有管理体制?1995年国务院就已颁布实施《强制戒毒办法》,此后公安部颁行实施了《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两个行政法规都分别对强制戒毒所的类型设置及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所由公安机关具体管理,是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公安强戒。强制戒毒所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劳教强戒是劳教制度的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创制于1957年的劳动教养模式具有相同的行政强制性质,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管理办法》还表明它与强戒所一样接受的都是相同级别的行政法规的调整,由于劳教所根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承担了对经强戒仍然复吸人员的戒毒工作,司法部又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落实其法律要求,它构成了现行强戒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简称劳教强戒。看来,国务院对不同的强戒管理体制既已作出规定,《禁毒法》第41条的实质含义似乎是在确认现制。<br> 第二,是否调整现有管理体制,整合有限资源?笔者以为,实施《禁毒法》的首要任务是统一强制隔离戒毒(下文简称场所强戒)的管理体制。也就是说,该法第41条的实质含义是要求政府根据社会需要与可能,以及场所强戒制度的变化,理顺并以法规形式定型新的管理体制。(1)基本法律既已变化,行政法规必然跟进调整。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公安强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劳教强戒期限为一至三年,而《禁毒法》在增加强戒类型(社区戒毒和场所戒毒)的同时,明确要求强制隔离戒毒的层次合二为一,后者期限统一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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