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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5071
  • 作      者:
    周光权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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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按照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三阶层体系,对行为的定性,首先是通过犯罪客观要件展示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且违法的侧面;然后由犯罪主观要件展示责任的侧面;最后,再例外地老虎是否存在足以排除犯罪的特殊情况。
  建构阶层体系,促进学派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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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光权,重庆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等职。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出版《注意义务研究》、《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各论讲义》、《刑法学的向度)》、《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个人专著8部;合著、主编、参编《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陈兴良教授合作)等刑法学著作2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清华大学青年学术成果最高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2008年入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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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不能发挥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功能、限制功能、检验功能,尤其是不能妥善解决共犯论的一些复杂问题。随着各种改造方案的提出,四要件说“一统天下”的局面早已不复存在。多数改造方案的总体趋向是对四要件说进行阶层化改造,并在满足控、辩对抗方面迈出关键步伐。作者在《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创造性地提出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三阶层体系的合理性在于:借鉴了阶层论体系的方法论;充分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维持层层推进的递进式思维,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上出错;有助于凸现犯罪论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吸纳了四要件说的合理性,改革“成本”捃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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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使中国刑法学陷入“失语”状态的,主要就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问题。
  犯罪论体系是整个刑法理论的轴心,犯罪论运转不灵,刑法学这架机器自然就“失灵”。
  我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很简单:对于只列举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理论,必须改造为更为“讲道理”的犯罪论体系!
  ——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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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今天的德国犯罪论体系,已经在尽可能地告别目的行为论。但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骨架基本保留下来。李立众博士认为:“近一百年来,虽然具体概念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但是,以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与责任来定义犯罪的思路,在大陆法系沿袭至今。往后理论的发展,虽然正确指出了古典体系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其自然主义的哲学基础值得批评,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重大不足,等等,但古典体系的大厦并不因此而倾倒,因为其立足的核心思想——犯罪理论必须贯彻法治国的理念,必须防止司法擅断——始终是应当予以肯定的。”①
  当然,在今天的德国犯罪论体系中,大量吸收了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从而承认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采纳规范责任论;同时,受到目的行为论的一定影响,例如,将故意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看待,认为没有故意对某些行为就可能无法把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Roxin、林东茂等学者才认为,德国当前犯罪论体系的通说,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论体系的结合。②我认为,这种见解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区分故意、过失,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而不是将其仅仅作为责任要素看待,在今天的德国被普遍认可。③“故意并非只是罪责要素,而且亦是主观不法构成要件的要素,从事犯罪判断时,在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评价层次,即应判断有无故意的存在。因此,故意乃成为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不应延至罪责判断的评价层次,始加以处理,过失当作破坏社会共同生活中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属于不法构成要件的部分,至于欠缺注意的个人可责性,则属罪责要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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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概念的厘清
二、传统四要件理论的诸种缺陷
三、改造四要件论的探索值得肯定
四、应当容许不同犯罪论体系并存和对抗

上篇 问题
第一章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法透视
一、犯罪论体系的历史渊源
二、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四、苏联、中国的闭合式犯罪构成论
五、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分析

第二章 四要件说的缺陷Ⅰ:理论剖析
一、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二、重视控诉轻视辩护
三、主观判断可能优于客观判断
四、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纠缠不清
五、强调静止性否认过程性
六、结语:解决矛盾的基本设想

第三章 四要件说的缺陷Ⅱ:实务考察
一、可能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
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
三、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
四、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
五、难以正确处理正当化事由
六、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
七、难以实现一般预防

中篇 本体
第四章 犯罪论体系与价值评价
一、价值评价存在于犯罪构成中
二、中国刑法学中价值评价的特色
三、价值评价与犯罪论改革

第五章 规范违反说与犯罪论体系
一、规范论与犯罪本质
二、规范论与犯罪成立理论

第六章 构成要件的观念
一、概念的厘清
二、构成要件观念的重要性
三、构成要件的观念与处罚范围——以对向犯为例的分析
四、构成要件的主观判断
五、构成要件的观念与身份犯的共犯

第七章 构成要件的独立价值
一、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相关性
二、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分开考察的理由
三、我国通说中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一体化的不足
四、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我国犯罪论体系改造

第八章 违法性的本质
一、研究的出发点
二、法益侵害说的问题点
三、规范违反说与中国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
四、未来社会违法性本质的转换
五、规范违反说与刑法的公众认同

第九章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
一、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基准
二、违法性判断的要素基准
三、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基准
四、违法性判断的逻辑基准
五、中国刑法学的立场

第十章 违法性认识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存在必要
二、关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要素的论证
三、违法性认识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造

第十一章 犯罪论体系与共犯论
一、构成要件与共犯的范围
二、共犯从属性和犯罪论体系
三、限制的正犯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四、共犯处罚根据与犯罪论体系

下篇 改造
第十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功能
一、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功能
二、犯罪论体系的限制功能
三、犯罪论体系的检验功能
四、犯罪论体系的展示功能

第十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方案
一、坚持平面思维的改造
二、借鉴阶层式理论的改造
三、直接移植德日体系
四、改造犯罪论体系的总体趋势

第十四章 犯罪论体系的前景
一、必须尽可能告别苏联刑法理论体系
二、必须借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三、“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排除要件”体系的主要内容
四、“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排除要件”体系的合理性论证
代跋 无声的中国刑法学
一、问题的引出
二、犯罪构成理论与刑法学的“失语”
三、自行其是的司法与无声的刑法学
四、消除“失语”状态的办法在哪里?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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