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使得中国的社会结构变得复杂。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分层逐渐明显、思想趋于多元化。以前一些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逐步被人们所接受,甚至被推崇。同时,一些新领域的危害行为也在大量涌现。简单的定罪模式很难适应这种社会的变化。犯罪的相对性的特征明显地显现出来。犯罪变得复杂。这种社会的变革为犯罪实质性评价提出了新的难题。在一个价值形态多元化的社会中,如何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寻找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简单的评价模式应对复杂的犯罪现象势必会捉襟见肘。“许霆案”就是一个典型。许霆的行为的有罪性广受舆论的质疑,但是判决的理由却又很难说服公众接受。这就说明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得对行为有罪性的评价变得愈发困难。
(3)刑事法治的完善。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1997年刑法和符合无罪推定精神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是我国刑事法治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刑事法治的完善促使犯罪评价模式必须由简单向细密、由以入罪评价为主向出入罪并重转变。
首先,刑事立法变得更加详尽,对法定犯罪构成的描述更加清晰。刑法由192条扩张到452条。这就为犯罪评价由简单向细致发展提供了规范依据。立法的详尽并不是排斥司法解释作用的发挥,相反倒是为司法解释提供了更多的解释对象和更充分的解释依据。立法的粗犷制约着司法解释向精确细致发展的趋势;而立法的详尽也促使司法解释更加详尽。
其次,新的司法原则具有明显的出罪化趋势。罪刑法定原则以成文法限制人罪,但并不排斥实质上的出罪。无罪推定原则为实体上的出罪评价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证。这些司法原则的确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重视出罪性的评价途径和评价过程。以入罪为主导的评价模式显然不能够完全适应这种注重出罪的刑事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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