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册
1.论人类的行为
1.我这里讲的“义务”是指人类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命令,这种命令建立在责任的基础之上。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讨论普遍意义上的人类行为的本质和法的本质。
2.我这里讲的“人类的行为”并不是指那些起源于人类本能的任何动作,仅仅是指在最伟大、最仁慈的上帝赋予的人类才能指引下发生的动作,这些人类的才能是动物所没有的,是高于动物的。我所指的“动作”是根据理解力和意志的支配而引发的。
3.上帝已经赋予人类熟悉在这个世界上他所遇到的多种多样的物体、比较它们和对它们形成新的看法的能力。但是人类还具有以下一些能力,这些能力包括:设想未来行动;使自己实现设想;使设想化为具体的标准和目的;推导出后果以及区分以前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除此之外,人类的能力并不是一直处于连续和一致的状态,一些能力是由内心的冲动引起的,之后就处在控制和引导之下。最后人并不是消极地被所有的物体所吸引;一些是他所要追求的,另一些是他所要避免的。通常来说,尽管行为的目标存在,人类也可以停止行动;并且人类会从他眼前的目标中挑选出一个,而丢弃其他的目标。
4.人类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被称做洞察力。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在他人的指导和自己适当的反省下,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都有足够的智慧使自己能够充分理解那些有利于人们过上安全和平生活的至少是普遍的规则和原则;能够认可与人类本性一致的行为。如果这不是理所当然的话,至少在人类的法庭里,既然人们不会因为违反了一个超出人类理解能力之外的规则而遭受惩罚,人们就会以这种无知难以克服为借口,掩盖自己一切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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