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中的禁止酷刑
其他监控机制
其他许多监控机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倡导下也被建立起来,这些监控机制对全世界各地发生的特殊类型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监控。这些针对具体国家的,治疗性的监控机制包括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独立的专家或工作组。根据对需要引起充分注意并深入研究的局面作出的决议,创设了这些特殊机制。这些特殊监控机制每年都要公开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或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
与本手册内容特别相关的机制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官与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特别工作组以及任意羁押问题工作组。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机制存在。这些机制的各种职能之间多有交叉,可以对同一控诉进行合作调查或者单独介入。联合国反酷刑与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与处罚机制
这一机制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85年建立。它并不是一个以公约为依据建立的机构,而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建立的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对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中存在的与酷刑问题相关的实践进行审查。根据收到的各种信息,酷刑问题报告员可以与相关政府沟通,要求其就某些案件提出意见。他/她可以启动“紧急行动”程序,要求某一国家确保对某一或某些人给予人道待遇。在某一国家提出邀请或准许的情况下,特别报告员可以对该国进行访问。访问的报告通常作为特别报告员提交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总体报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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