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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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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58012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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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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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3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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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客观说之贯彻
  在例变字第1号所采客观说理论下,有一项疑问,即数人之加害行为有关连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其加害部分可以分别时,各行为人之责任如何决定。关于此点,钱国成先生曾谓:“至如数人为加害行为,造成一共同之损害,无法分别各别之损害部分时,则客观上其行为已有关连共同,纵令行为人无意思联络,当依通说认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据此而观之,钱国成先生似倾向于认为各别之损害部分可以确定时,各行为人应就其加害部分负赔偿责任。例变字第1号是否采此见解不得而知,法院(尤其“最高法院”)对例变字第1号将如何解释适用,尚难预料。惟钱国成先生一方面采客观说,一方面似又倾向于认为损害部分可分时,各行为人仅就其加害部分负责,则其理论是否一贯,似有疑问。依本文见解,在客观说理论下,只要有行为关连共同,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损害部分是否可以分别,在所不问。
  (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结合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主观说及客观说在适用上有以下两点基本差异:
  (1)数人无意思联络,因数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时,依客观说,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主观说原则上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应就其加害部分负责,但各别加害不可分者,各行为人仍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就理论言,客观说对被害人较为有利。惟同一损害之部分可分别者,甚为少见,就结果而言,客观说及主观说在适用上并无重大差异。
  (2)数人有意思联络,因行为分担而造成数不同损害时,依主观说,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客观说,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理论言,主观说对被害人较为有利,惟被害人关于各行为人之意思联络,应负举证责任。
  基上所述,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无论采主观说或客观说,对被害人利益之保护利弊兼具。为确实保护被害人,其最佳之途径,系对第185条第1项前段所称之“共同”采取广义解释,认为兼指意思共同或行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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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院”例变字第1号之检讨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
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
自始主观给付不能
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
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
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
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
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
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
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
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
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
让与请求权
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
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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