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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商法探索:李求轶教授民商法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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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5759
  • 作      者:
    李求轶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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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求轶,男,1963年10月出生,籍贯浙江温州,高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2007年1月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方向博士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5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在职从事商法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学术研究领域: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比较法、外国法律史。现已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五十多篇。参与撰写《西方商法史》,出版专著《消灭时效的历史与展开》等著作。
    在法律实务领域,李求轶律师现在京衡律师集团温州事务所任主任职务,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人权与宪法专业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房地产法方面的非诉讼与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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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商法探索:李求轶教授民商法论文集》所收论文分为民法理论、商法理论与外国理论,论文内容丰富、观点新颖、论据充足、方法独到,对民商法的学习探讨和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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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民法部分
    2.《民法通则》的结构与解构
    【摘要】  本文运用解构方法论来分析《民法通则》中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关系说”内部结构,指出现行民法草案仍然遗有原始“平等关系说”的历史痕迹,并试图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对其加以重新建构。
    【关键词】  《民法通则》结构解构建构
    一、解构方法论
    结构与非结构是相反的含义。而“解构”则是对传统结构的本质(或称事物本体)进行分解和重组,因此,“解构”不是破坏而是建设,只有拆解自结构中的逻各斯(logos)中心,才能建构一种容忍“异己”的开放性的新结构。解构《民法通则》并非全盘否定《民法通则》存在的历史性和合理性、贡献性,而是通过对《民法通则》的本体论进行剖析,指出其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又指明随着“时空”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的中心调整对象已经日益不适应新的社会存在,它的结构中的肢体制度日益被分解、更替乃至被否定。众多的单行法已经取代了民法领域中《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地位。而众多的民事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由于法出多门,同时,又无统一的和“秩序”的制度安排,致使中国民法领域越来越显得无“体系”了。这就很有必要对中国民法规范进行重构。理论上的“解构”是重构的前提和基础,重构就是要制定一部新型的中国民法典。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启动,但很遗憾的是它没有能够很好地运用“解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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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民法部分
1. 民法典的解构
2. 《民法通则》的结构与解构
3. 物权性质刍议
4. 物权行为新探
5. 农用土地物权立法初探
6.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关系之研究
二、商法部分
7. 商法法系新探——兼论中国商法通则的体例
8. 商法的体系化与体系化的商法
9. 商法上的外观优越法理
10. 英美法系公司法对中国公司法的影响
11. 独立董事论衡
12. 融资性商行为初探——商行为的一般与特殊
13. 金融商交易论纲
14. 金钱权利论纲
15. 海事法系的形成与生长
16. 海事责任限制制度的源流与趋势
17. 日本海法的生成与展开
三、外国法部分
18. 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项报告
19. 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权利滥用的机能
20. 形成权概念的意义和机能
21. 事实上契约关系和行为能力
22. 法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和表见代理责任
23. 代理的法律构成
24. 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
25. 普通交易约款的拘束力
26. 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
27. 履行辅助者的过失和债务人的责任
28. 情事变更原则和行为基础论
29. 请求权的竞合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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