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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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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行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60213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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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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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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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声请人即将刑满获释,要求禁止电视公司播放。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皆驳回此项禁播的请求,其主要理由为声请人已成为公众人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废弃此项判决,以《联邦基本法》第2条第1项与第1条第2项作为依据,命令电视公司停止播放。在其长达数页的判决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再三强调人的尊严是宪法体系的核心,人格权为宪法的基石,是一种基本权利。言论自由亦属宪法所保障,某种言论是否侵害人格权,应衡量人格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及播放犯罪纪录影集所要达成的目的,就个案审慎地加以衡量。在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20年前,声请人行将获释,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其不受干扰的权利应优先于言论自由而受保护。
  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计算机处理系指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入、储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本法第3条)。在规范体系,本法区分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及非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关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参阅本法第3条第6、7款),分别就处理个人资料的限制,为特定目的之利用,个人档案的公告、答复查询阅览,正确性的维护等相关问题,详设规定,并附有罚则,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本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个人资料之本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查询及请求阅览。②请求制给复制本。③请求补充或更正。④请求停止计算机处理及利用。⑤请求删除。关于当事人行使本条所定之权利的救济方法,本法第31条以下设有规定,敬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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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
第三节 归责原则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变迁和未来

第二章 比较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第二节 英美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 欧洲侵权行为法
第四节 祖国大陆的侵权行为法
第五节 比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的体系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
第二节 “民法”第184条的结构分析

第四章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第二节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第三节 侵害他人的权利
第四节 损害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事由
第七节 故意或过失
第八节 交易往来安全义务

第五章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悖于善良风俗加害的具体化及案例类型

第六章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民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
第一节 独立侵权行为类型的肯定及其规范功能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的构成
第三节 保护他人的法律及其保护范围

第七章 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一节 行为自由,法益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与比较法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民法上的保护及发展
附录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

第二编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及规范体系
第一节 侵权行为体系构成的基本构造

第二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第二节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造意人与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六节 结论

第三章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上的识别能力
第三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第五节 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责任
第六节 比较法与发展趋势
第七节 结论

第四章 雇用人侵权责任
第一节 绪说
第二节 “民法”第188条的规范模式、立法政策及解释适用
第三节 雇用人推定过失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雇用人的衡平责任
第五节 雇用人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第六节 结论

第五章 定作人责任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比较法与规范目的之探寻
第三节 定作人责任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 承揽人责任
第五节 结论

第六章 动物占有人责任
第一节 物之责任的规范体系
第二节 动物责任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第三节 动物占有人责任的成立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及“民法”第191条的特殊性
第三节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的成立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第五节 结论

第八章 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第三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节 结论

第九章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
——“民法”第191条之3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一节 危险在侵权行为法上的规范
第二节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 第191条之3的规定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五节 结论

第十章 无过失侵权责任
——危险责任的理论、体系及发展
第一节 绪说
第二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类型及法律构造
第四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结构分析、解释适用及发展
第五节 结论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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