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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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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法理学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33727
  • 作      者:
    江平总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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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恒山,1954年生。江苏淮安人。本科、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学位获取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国际关系学院、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问题研究”。出版《法理要论》《义务先定论》等专著,主编《西方法学名著精要》等教材,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80余篇。
  总主编简介:
  江平,1930年出生于大连,原籍浙江宁波。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回国。曾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氏。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被授予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2008年入选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名杰出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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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由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任总主编,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的知名中青年学者担任各卷主编。《实录》以史家的笔法,以“实录”的方式,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共和国六十年历史进程中发生的一次又一次法学重要问题的论争,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法学从“荒蛮之地”走向“显学”,从“幼稚之学”走向成熟,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的历程。读者不仪能从其问领略到我国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六十年民主法治与法学发展的艰辛历程。六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如同唐僧西天取经那样,历尽波折,备尝艰辛。其间的经验教训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做了忠实记录,以留给后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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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80年代以前的争论
  在20世纪50年代的初期,虽然经历过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运动以及以改造旧法人员为主旨的司法改革运动,尽管在各法学院系的教科书中已经引入苏联的法学理论观点,但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们的普遍赞同。1956年前后,在中共八大召开以及中共中央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背景下,学术界一度就统治阶级意志是否就是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展开讨论。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这次讨论并没有充分展开,但一些基本的问题已经被提出。
  当时法学理论界赞成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立场占主导地位。但是,结合当时司法改革、清理旧法观念、群众运动展开的实际情况,在关于法是否是超阶级的以及旧法是否可用等问题的讨论中,有学者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予以质疑,反对过于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和阶级斗争工具的观点。所提出的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有的有阶级性,有的则没有。杨兆龙认为,法律规范按照其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主导性的规范和辅助性的规范两种。“辅助性的法律规范的具体阶级性决定于和它们有关的主导性法律规范的阶级性。主导性法律规范的阶级性是和当时统治阶级的具体阶级性一致的。”“主导性规范往往只能用于某个特定的阶级社会,而辅助性规范往往可以用于各种不同性质的阶级社会。”例如,社会主义国家内关于确立公有财产制的法律规范是主导性的,而关于保护公有财产制的方法则是辅助性的。如果将前者废除或者将其基本改变,社会主义法将失去其社会主义的特点;如果将后者删去而吸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规范代替之,那就不一定会发生这么大的影响。①
  第二,法律具有继承性,新旧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旧法也可以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这是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的一种淡化。过于强调统治阶级意志论,就不能充分利用旧法的合理因素。如刘焕文认为,旧法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有其值得研究的现实意义,“新的法律思想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旧法思想作斗争中产生和扬弃了旧法思想而形成的,它与旧法思想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应当以“科学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对待旧法思想中存在的现实问题。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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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第一专题 承续与再创——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之争论
一、革命后的法律:论争的背景
二、旧法问题:论争的缘起
三、百家争鸣:论争的展开
四、学术和政治:论争的转向
五、政治革命与法律变革:论争的实质
参考文献

第二专题 阶级与社会——关于法本质问题之争论
一、引言
二、80年代以前的争论
三、80年代以来的争论
(一)质疑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命题
(二)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坚持和完善
四、简评
参考文献

第三专题 法治与人治——关于法治问题之争论
一、引言
二、改革开放以前关于法治与人治的看法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与人治大讨论
(一)论战拉开序幕:一石激起千层浪
(二)论争渐入佳境:法治论
(三)不同声音:法治、人治结合论和取消论
四、世纪之交的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法治的原則和法治的价值
参考文献

第四专题 平等与分层——关于法律平等问题之争论
一、引言
二、1978年-1982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人”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
(四)本次论争的结果及其对法学理论界的影响
三、1992年之后:市场经济与立法平等
四、21世纪之后:和谐社会与立法平等
(一)重申1978-1982年大讨论中“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不仅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也应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的观点
(二)对“适用法律平等说”(实施法律平等说)的质疑与批判
(三)重构以“立法平等”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平等理论
(四)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立法平等的关系
(五)近些年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困惑与回应
五、结语
参考文献

第五专题 独立与附从——关于司法独立问题之争论
一、关于第一个历史时期(1949-1978年)的司法独立问题的争论
(一)1954年以前司法改革工作以及对“司法独立”观点的批判
(二)1954-1957年夏的“司法独立”主张
(三)1957年夏季之后的对“司法独立”的批判
(四)大跃进运动及其之后的对“司法独立”的彻底否定
二、关于第二个历史时期(1978-2008年)中“司法独立”问题的争论
(一)改革开放以后的宪法、法律、党的政策文件等为司法独立问题的重提和讨论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二)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司法独立问题的要点概述
三、对建国60年关于司法独立论争的总体评价
(一)司法独立之争从以“姓资姓社”为争论的焦点,转到以如何改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和改革我国政治体制为争论的中心问题
(二)党的文件放宽了司法独立的程度
(三)关于司法独立的争论有了国际视野和国际背景
(四)司法独立之争由过去的精英化、政治化,逐渐转变为“大众化”和“去意识形态化
(五)关于司法独立的理论研究呈现出系统、全面、深入的特点
四、余论:客观认识司法独立之争
(一)主张司法独立观点的合理性
(二)完全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是行不通的
(三)司法独立是一种理念、观念、理想,也是一个过程
参考文献

第六专题 本位与重心——关于法本位问题之争论
一、法本位问题提出的历史背景
二、“法本位”争论中的各派观点
(一)“权利本位说”的主要观点
(二)义务重心论的主要观点
(三)关于法本位的其他观点
三、对“本位说”与“重心论”之争中的各观点的比较与评述
(一)对“权利本位说”的评价
(二)对“义务重心论”的评价
(三)对“法本位”讨论中其他观点的评价
参考文献

第七专题 国情与普世——关于人权问题之争论
一、改革开放之前对人权的认识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人权争论
三、90年代以后的人权讨论
四、小结
参考文献

第八专题 主观与客观——关于法律解释问题之争论
一、争论的由起及争论的形成过程
二、争论各方的观点分述
(一)理论层面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
(二)实践层面的关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争论
三、对争论的简要评价
参考文献

第九专题 切分与融合——关于公法私法划分问题之争论
一、引言
二、公法私法之论争的各派观点
(一)否定论的主要观点
(二)肯定论的主要观点
(三)融合论的主要观点
(四)观点评析与辨正
三、公法私法之论争与中国法治发展
参考文献

第十专题 本土与移植——关于法律现代化道路选择问题之争论
一、前言:法律现代化——历史拐弯后的路径依赖
二、法律现代化的当代争论
三、围绕法律移植之争论
(一)法律可否移植之争
(二)法律移植的不可能理论:法律现代化的本土资源之争论
(三)法律移植的模式之争论
(四)法律移植的效果之争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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