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与宪法变迁
社会与国家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既是宪法学的知识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的具体分析框架。社会与国家关系作为静态的社会结构形态,构成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存在论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和基本方法;社会与国家关系作为动态的过程系统,它可揭示人权、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制衡、民主机制和法治产生的历史依据,以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演变和宪法模式变迁的社会基础。总之,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引入和运用,可促使宪法学不断提高自身体系的开放性和理论的现实适应性,为宪法学研究展示一个新的学术视野,并提供一套另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维进路和研究方法。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考察
在学术界,“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是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论域中展开的。这是因为,社会是与国家相生相随的概念和范畴,讨论社会问题离不开对国家的考察。同样,讨论国家问题也离不开对社会的考察。社会与国家关系如此之深,以至于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和社会是同时发展起来的,因而很难把发生在这一个中的过程与发生在那一个中的过程区分开来。”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