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展开本文之前,先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从我能收集的资料看,“赔钱减刑”已经被全国范围内相当数量的地方法院所采纳和推崇,其中引发媒体和公众较大关注的有东莞中院、海南省各级法院以及云南省玉溪市两级法院等。本文将选择东莞中院的“赔钱减刑”实践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因为,首先,尽管在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赔钱减刑”的现象相当普遍,但东莞中院的“赔钱减刑”在实践力度、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上都比较突出乃至“显著”,并且在司法方法上能自觉地总结和反思。其次,东莞中院把严重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纳入“赔钱减刑”的实践范围,而并不局限于争议较小的自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调解,并且主动宣传和捍卫其立场。这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强烈反应和反弹,具有较大的争议性。这都说明,东莞中院“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二,本文将以“赔钱减刑”的相关媒体报道和东莞中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为主要材料。就司法领域的研究方法而言,实证调查特别是第一手访谈本是必要的。然而就本文主题而言,相关媒体的文字叙述材料乃至影视材料是充足的。以东莞中院的实践为例,由于媒体的广泛挖掘和法院的主动配合,研究者可以比较明晰地掌握相关案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和法院三方的各种实践手段、策略以及动态过程。这也为更深入地讨论“赔钱减刑”的微观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此外,东莞中院“赔钱减刑”的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协议的掌握,也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必需且重要的司法材料。因此,在以上材料的基础上,本文对“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的分析和讨论具备材料的有效性和细节的丰富性,因而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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