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信托的基础是信任,无信任则无信托。换言之,信托行为的成立折射出的是和谐的社会音符、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与信赖。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管理其所托付之财产。这一特质决定了信托行为中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核心地位和执行信托的忠实标准以及在信托财产管理上应尽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正因此特质,才决定了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只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不享有信托财产的任何收益;才有了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才有了大陆法系明定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委托人未设立信托之财产的法律基础;才有了破产隔离功能的出现和特定目的信托的诞生;才有了信托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用,也铸成了多少年以来大陆法系学者在引进信托制度的同时拼命寻求两大法系的交与错。于是乎,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新债权说、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双重所有权说等等,不停地被推陈出新。其实,众学者的不断求索,就是要找出两大法系的契合,就是要服务于新的权利现象的出现。
“第一信托丛书”是信托业界自发组织和自觉创新的信托研究丛书,其中包括普及信托知识、总结信托实践、提炼升华信托理论的一系列分册。该丛书无论从宣传、普及和推广信托知识的角度看,还是从推进信托实践和信托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均堪称是信托业界的第一套大型系列丛书。丛书的编撰出版是我国信托业界乃至金融界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促进信托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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