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孟德斯鸠的设计,权力分为三类,一是立法权,一是行政权,一是司法权。立法权比较明确,由议会去掌握,是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的权力。议会由人民的代表所构成,我国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西方称之为议会或国会。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制定和解释法律。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议会制定出法律之后,就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我们国家称之为国务院,美国是总统,英国是首相。立法机关并不是常设机关,立法之后,议员暂时解散。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常设的永久性的机关来执行法律,这就是执行法律的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权是解决纠纷、裁决争讼的权力,也就是法院掌管的司法权力。司法是通过一种公共权力来解决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在孟德斯鸠那里,每种权力的性质、构成和运作方式都是不一样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在那个时代,立法权被认为是最高的,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由人民来制定,制定法律的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所以议会是最高的。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西说,议会除了不能使一个男人变成女人,或者使一个女人变成男人之外,什么都可以做到。议会是至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是立法权之下的权力。拿法律术语来说,这称为“议会至上”。与之相联系,这个时代还有另外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一个法官仅仅是在执行法律,而不是创立法律。他只能忠于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拿法律术语来说,这个时代反对“法官造法”,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这种议会至上的观念,到了20世纪的时候,开始发生变化。议会的权力在减少,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扩张,法官也不再是消极地处理纠纷,而可以积极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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