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专门用于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具有补偿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完善专项转移支付体系。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计上,应坚持以实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补偿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的主要功能为导向,尽可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以中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为引导使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长期规划目标。避免因缺少长期考虑出现“打补丁”式的支出需求,过多占用可用的转移支付资源,降低资金的总体效益。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和补偿中央委托地方事务的支出是转移支付的基本功能,应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并使之长期化、制度化。应设立用于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整合现有生态环境治理保护领域具有补偿性质的转移支付,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为突破口。探索矫正辖区间外溢效应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尽快试行并逐步推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以外其他公共服务的辖区间外溢效应补偿机制,逐步完善外溢效应补偿制度实行对提供外溢性公共服务或承担公共服务负外溢性的地方政府的有效补偿,矫正外溢效应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投向的扭曲作用。在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对中央委托地方事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标准,采取措施监督事务执行效果。
第四,规范省以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形成针对省以下纵向与横向财政失衡的平衡机制。要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特别要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省以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切实改变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上本级优先的倾向,改善省以下纵向财政失衡的状况。应明确省级政府弥补省以下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的职责,参照中央对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建立省以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也可在中央对省方法基础上适度简化。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分配依据、分配结果及实施效果等都要接受中央政府监督,同时应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加快转移支付相关立法。将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和固定,赋予转移支付制度权威性,保障其得以规范实施,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的可预期性,提高转移支付透明度。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相关立法,包括制定出台《转移支付法》以及修订《预算法》,将中央对省、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和原则、主要类型、分配方法、监督与绩效评价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使转移支付制度有法可依,加强转移支付的规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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