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制度上的表现
1.行政监察
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始建于1949年,但由于特殊的原因而历经磨难。直到1978年以后,公法学研究的复苏,推动了行政监察制度的恢复。1987年6月,国家监察部正式成立,主管行政监察工作。
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下称《行政监察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管理体制、职责职能和监察程序。1994年初,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下称《行政监察法》)列为行政监察重大基本立法项目;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法》颁布施行(原《行政监察条例》废止);2004年9月,国务院颁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截至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出台了各类有关行政监察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五十部。
《行政监察法》从起草、论证到颁布、实施,正是国内公法学界有关行政监察理论研究取得初步成果的时期。与原《行政监察条例》相比,《行政监察法》带有明显的依法行政、独立监察、正当程序等原则的烙印:(1)将“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修改为“依法行使职权”;(2)删去“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当地政府首长的领导下主管监察工作的规定,明确“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3)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增加了公务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时间,以及对行政监察建议的异议处理程序。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扩大了行政监察的对象,并细化了有关行政监察人员取证、回避等程序规定。
2.行政审计
中国国家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职责是监督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使用。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执行规定》,作为行政审计工作的规范性依据。198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下称《审计条例》)开始实施,将审计监督的依据提升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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