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产阶级的事业”:刺破意识形态的面纱
笔者认为,《有产阶级的法律》一个重要的理论洞见在于,法治是有成本的。很多时候,问题之简单就在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朴素的经济学常识,而这一点却常常被我们所忽视。刘星教授引用马克思的论断“法律是有产阶级的事业”,以此为贯穿全书的线索,认为现代法治是“意识形态”掩盖下的社会控制策略。任何制度的运作都需要成本,法律也不例外(甚至尤其如此)。无论是法律的产生,法律人的培养,法律的社会嵌入,都是金钱使然。期待一个无“交易”色彩的实现社会正义的方式,是法治浪漫主义所构筑的乌托邦神话。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权利从诞生之初都是有成本的。由于权利是有成本的,有些权利的实施是昂贵的,所以富人实际上会比穷人享有更多的权利。①这一结论也许会使很多习惯于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难以接受,因为这不仅仅涉及经济的正当性问题,还关涉道德的正当性以及法治自身的正当性问题。但无论如何,它却是我们法律人不容回避的悖论与困境。我们总能发现,法律以及法律教育是不能摆脱钱来运作的。学术的表达,法律是在资本的推动下运作;官方的表达,法治的运作离不开物质基础的支持。而物质资本的运作,总是披上“私权神圣”、“公权制约”等大写的正义做成的“神圣外衣”,以此作为自己合法化的制度保障。法治的日常要务便在于掩饰这深层的悖论,而这尤其依赖于“意识形态”策略的“操作”。
“意识形态分析”是作者在书中运用的主要方法。何谓“意识形态”?德国学者曼海姆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中把“意识形态”的总体含义界定为“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方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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