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海关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67年7月起,对于外贸系统各进出口公司按统一作价办法暂行规定作价的进口商品,海关停止征收进口关税,其税款由外贸公司并入外贸利润统一交库;对于不按统一作价办法作价的进口商品,仍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关税。
4.开放型保护关税原则的确立
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于1978年8月批准了《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革海关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关税的单独计征,对外贸公司的纳税手续作适当简化。1980年1月起,地方外贸公司的进口货物均由地方海关征税,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进口货物则一律实行集中纳税。
1980年3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海关管理体制和关税制度开始有了重大变化。1982年关税税率作了一次重大调整,体现了从高关税保护原则向适度保护原则的转变。1984年国务院修改税则领导小组正式提出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的关税政策是“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由此我国的内向型保护关税政策开始转变为开放型保护关税政策。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经过修订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体现了开放型保护关税的原则。从1985年至1991年,我国对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只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整,但因为我国存在许多吸引外资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到1992年普遍降低关税前,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高达43.2%,但实际的关税税率却不高。
5.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政策的调整
1992年以后,为适应“复关”(恢复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人世”(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我国连续七次自主大规模降低关税税率,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前的43.2%下降至2001年的15.3%,并且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人世”承诺,根据关税减让表,我国逐年降低关税税率,至2005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9.9%,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2007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进一步下调至9.8%,此后尽管每年都调整了某些税目的关税税率,但总体关税水平一直维持在9.8%的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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