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专用发票比对
专用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专用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地市级税务机关将征收机关采集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到的其他数据传人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
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目前仍保留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171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目前外贸企业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申报退消费税时,需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自199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并对具体使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如下。
①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②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③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如果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货一致。
④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否则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⑤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并在本企业留存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复印件或在有关账簿中记录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
⑥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2)取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规定
①在目前金税工程日趋完善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的规定。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