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测合作剩余。预测合作剩余,先要寻找合作解。寻找合作解就需要有搜寻成本,并且为获更大的剩余份额,在理性选择前提下,谈判各方会一方面只传递对己方有利的信息,一方面会提出过分的分享要求,因而出现对策成本。搜寻成本和对策成本都将使合作剩余难以准确预测。搜寻成本和对策成本都源于信息的不完全,但对策成本更源于信息不完全基础上的机会主义。
所以降低搜寻成本和对策成本,不仅要有公开信息的安排,更要有防范机会主义的制度。但针对这些成本尚没有较为成功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完全和机会主义都是难以消除的社会现象,法律只能压缩机会主义的生存空间,却不可能彻底根除。财产法、契约法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的制度,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离彻底消除却还有相当远的距离。在这一点上,实践又一次走到了制度的前面,针对信息不对称出现的信息筛选和激励传递真实信息的诸多做法,已经较有效地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搜寻成本,在消除对策成本的长期契约实践中也被大量采用。但这些做法还远没达到制度化的水平。
3.合作剩余的分配。分配合作剩余不仅要有各方的一致同意,更要有各方对协议的履行。这就需要对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以确保协议得到正确、全面、真实的履行,监督成本由此生成。监督一方面是督促各方积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分配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是违约风险和意外事件风险),通过对履约风险的分配进一步激励积极履约。监督成本从本质上也起源于对交易中的机会主义的防范,而机会主义在信息完全时将难以存在,所以监督成本同样是信息不完全的产物。它既包括获得决策信息的成本,也包括实施监督的成本。
降低监督成本的法律安排主要是契约法律制度。这里“契约”一词是广义的,包括合同关系,也包括被视为是契约关系的企业组织关系和宪政法律关系。契约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分配履约风险,树立法定的信赖信心,来降低监督成本。合同法律制度通过固定谈判各方可采取的交易方式和风险分配形式,形成有关私人协议的谈判框架。每个参与者依据此框架可以合理地预期本人及他人参与谈判和履行协议的结果,因而降低了未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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