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察举制在成立之初,就已包含着多种发展因素与倾向了。在某一特定时期察举出现了某种变迁,这往往就是其中某个因素特别地得到了发展的结果。因此这也就成了我们分析的注目之点。这些倾向或因素之中的重要的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以能取人”。“能”指吏能、功能。在“试职”、“累功”制度之中,这一因素得到了鲜明而充分的体现。
《周礼·天官·大宰》:“三日进贤,四日使能”,郑注:“贤,有善行也;能,多材艺者。”对“能”的解释较为宽泛。 《荀子·王霸》:“故百里之地,其等位爵服,足以容天下之贤士矣;其官职事业,足以容天下之能士矣。”是“贤”为“善行”,而“能士”之“材艺”可为“官职事业”。这正与秦汉王朝对“能”的理解相同。例如汉武帝倚重文法酷吏,而酷吏正是以“能”为称的。据《史记?酷吏列传》所载,赵禹,“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张汤,“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义纵, “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王温舒,“天子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尹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杨仆,“天子以为能,南越反,拜为楼船将军”。对这种吏能、功能的考察,“试职”、“累功”最为良法。《韩非子·显学》:“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当然,每一个王朝政府都不能不要求文官具备行政才能,但具体到选官这一环节上,那毕竟还有重大差别。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八股取人,而诗赋八股与吏治政务并无直接干系,这就不能说是“以能取人”了。顾炎武《日知录》卷八“选补”条日:
汉时县令,多取郡吏之尤异者,是以习其事而无不胜之患。
今则一以畀之初释褐之书生。其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而软
弱无能者,且居其八九矣!东汉察举以功能,取人自郡吏;明清科举试八股,书生宰百里。二制之不同如此。至于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先门阀,势族居上品,更不可谓“以能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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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史稿》以前的研究者,对于汉代察举已有很深入的探讨,但鲜见对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察举制度作如此全面的研究……足以说明《史稿》所具有的学术价值。……作者在委曲制度变迁轨迹的同时,其间充满智慧的思考,而非只是简单罗列材料,或者只得出后代制度对前代有继承有发展之类无待证明的结论,尤其值得制度史研究者学习。
——《中国图书评论》,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