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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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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传统清官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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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0367
  • 作      者:
    魏琼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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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丛书内容比较丰富,横跨多个学科,资料繁杂,涉及立法文化、司法文化、刑狱文化、礼法关系、民间法与习惯法、法律文本与考古文献、官吏体制(清官文化)、民众法意识等多个研究方向,全面展现与之相表里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特征以及传统中国的知识生产过程、人们的价值观、法律观和伦理特征等,并且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努力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价值的、有生命力的、能够超越中西隔阂的法律文化元素。
    ——何勤华
    清官现象,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文化的产物。所以,不能简单地说中国古代社会贪官是常态,清官是例外。比较恰当的说法是,在中国古代社会,贪官和清官都有,只是因朝代、因每个朝代的各个时期而情况有所不同而已。
    进入21世纪之后,虽然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对清官的认识日趋统一,承认和肯定清官的历史作用和贡献,以及清官精神的评价越来越多,但分歧仍然存在。因此,有必要对近五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在清官问题上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以便做出一个比较中肯和适当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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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琼,1969年2月28日生,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法律文化史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和法律史系列丛书中陆续发表论文数十余篇,并有数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由国家级出版社先后出版了《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专著)、《西方经济法发达史》(专著)、《西方民法史》(主编)、《西方商法史》(主编)、《法律移植论》(合著)、《美国法律发达史》(合著)、《法国法律发达史》(合著)、《德国法律发达史》(合著)等,勘校出版《与》、《董康法学文集》、《与》、《比较民法——债编通则》等,独立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社科一般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子项目等多项课题,先后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课题、司法部课题以及上海法学会重点课题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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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传统清官文化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清官,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中国史学界、哲学界和文学界探研了数十年的重大课题。20世纪60年代,中国学界曾对清官问题展开过广泛的讨论和激烈的争执,但在当时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不仅清官被彻底否定,而且对其持肯定甚至一分为二观点的学者也遭受到了政治上批判和迫害。70年代末,中国政府进行拨乱反正,“左”的路线得以克服,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在清官问题上,学术界也开始摆脱政治的干扰,认识开始得到统一,并就此发表了一批研究成果。但从政治学和法学角度深入剖析清官现象,并予以系统论述的成果还不多。
    《中国传统清官文化研究》就清官的内涵、清官的分类、清官的特点、清官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关于清官的评价以及清官的精神、清官个案列传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以求教于学界同仁。通过对史实的全面考察,力图说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尊重法律、强调民主、追求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的同时,政府官员在政治、经济乃至个人生活上必须弘扬中国古代的清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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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本丛书内容比较丰富,横跨多个学科,资料繁杂,涉及立法文化、司法文化、刑狱文化、礼法关系、民间法与习惯法、法律文本与考古文献、官吏体制(清官文化)、民众法意识等多个研究方向,全面展现与之相表里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特征以及传统中国的知识生产过程、人们的价值观、法律观和伦理特征等,并且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努力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价值的、有生命力的、能够超越中西隔阂的法律文化元素。
    ——何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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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魏相
    魏相(?-前59),字弱翁。济阴郡(今山东省西南部)定陶(今山东省定陶西北)人,后迁至平陵(今陕西省咸阳西北)。魏相少年学《周易》,先做郡府属员,后被举为贤良(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因对策(接受皇帝面试)成绩优秀,被任命为茂陵(今陕西省兴平县东北)县令。
    到任不久,魏相就因处理了一件诈骗案而远近驰名。当时,御史大夫桑弘羊(前152-前80)的一个宾客,来到茂陵,住在驿站,诈称自己是御史,县丞没有及时去拜谒他,他就大为光火,竟将县丞捆绑起来,扬言要从严惩治。魏相怀疑其中有诈,就毅然将那人收捕审问,了解到了实情,果然是诈骗者,处以极刑“弃市”。经过此事,茂陵民众十分佩服魏相的聪明果断,一县得以大治。
    之后,魏相晋升为河南郡(今河南省中西部)太守。在任期间,他惩恶肃贪,禁止奸邪,当地豪强很敬畏他。此时,适逢丞相田千秋去世,丞相之子任雒阳(今河南省洛阳市,当时为河南郡官府所在地)武库令。他见魏相治郡严厉,考虑到自己父亲已死,失去了靠山,害怕时日长了会获罪遭谴。于是,就自行弃官离职逃走。魏相指派手下官员追赶挽留他,但武库令终究不肯回来。魏相暗自悔恨担心大将军霍光(?-前68)得知武库令弃官而去,一定会误以为是自己不善待已故丞相的儿子,料想当世权贵也会非议自己。果然不出所料,武库令到了长安后,大将军误会了魏相,以此事遣书责备魏相不深思大政方针,目光浅薄。
    其实,魏相在河南郡的亲民爱民以及秉公严格执法却深受底层劳苦百姓的拥护爱戴。就在武库令事件过后不久,又有人告发魏相,说他滥杀无辜,这事被交给有关官吏审查。消息传出,在京师守卫各官府的河南戍卒二三千人,自发地组织起来,乘霍光公出行时,下跪拦阻在车前,呼吁情愿在京师多服役一年,来赎太守魏相之罪。而河南郡老少民众万余人,也聚集在函谷关,请求入关上书朝廷,希望赦免魏相。守关官吏把此事上报朝廷。大将军霍光对此十分不满,就以武库令弃职一事为由,将魏相交付廷尉审治。他被关押了许多时日,过了冬天(汉制,十二月是行刑的时期,过了冬天,就有赦免的希望),适逢赦免而才得以出狱。复而被朝廷任命为代理茂陵县令,随后又调升扬州刺史。
    其时,西汉朝廷加强了对郡国官吏的治理考察,被贬退降职的很多。光禄大夫丙吉(?-前55),是魏相的好友,写信规劝魏相能谨慎从事,好自珍惜,怀才不露,等待时机,朝廷一定会重用他,魏相觉得丙吉言之有理,因而,他在为政治事方方面面均有所节制。果然,任刺史两年后,魏相就被朝廷征召担任谏大夫。不久,又授任河南郡太守。
    元平元年(前74年)四月,汉昭帝去世。大将军霍光等迎立武帝曾孙刘病已(后改名刘询)承继皇帝位,即汉宣帝。宣帝征召魏相为大司农,不久,又升任御史大夫。四年后即地节二年(前68年),大将军霍光去世,皇帝感念其功业,任命霍光的儿子霍禹为右将军,侄儿乐平侯霍山兼管尚书事务。此时,霍家恃势骄横,多有不法之行。朝廷诸官慑于其威权,不敢有所非议。魏相深恶霍家骄奢之行,就通过平恩侯许伯(即许广汉,宣帝许皇后之父)奏书皇上,奏疏道:“《春秋》讽刺世卿,恶宋三世为大夫,及鲁季孙之专权,皆危乱国家。自后元以来,禄去王室,政繇冢宰。今光死,子复为大将军,兄子秉枢机,昆弟诸婿据权势,在兵官。光夫人显以及诸女皆通籍长信宫,或夜诏门出入,骄奢放纵,恐浸不制。宜有以损夺其权,破散阴谋,以固万世之基,全功臣之世。”同时,按照汉朝的旧例,官吏百姓给皇帝上书,即所有的奏章,必须准备两份。其中一份是正本,另一份是副本(副封),先由掌管尚书事务的官员展开副本阅读。如果奏章中所说的不符合要求,就把正本搁置,不再上奏皇帝。而当时掌管尚书事务的官员正是霍山。于是,魏相又委托许伯上书,请求皇帝下令免除官吏百姓上书奏事的副封制度,以防专权者扣压奏章,阻塞言路,蒙蔽皇帝。汉宣帝觉得魏相上述所言很有道理,接纳了他的建议,并且任命他为给事中,一切听从对他的计策。霍光夫人显毒死许皇后的阴谋才被揭发。于是,宣帝罢免了霍禹、霍云、霍山三人的官爵,命令他们回家居住(原本都居住在宫内),其它霍氏亲属也都调出京师补任地方官吏。
    西汉地节三年(前67年),丞相韦贤以年老有病免职,魏相被任命为丞相,受封为高平侯,食邑八百户。霍氏怨恨魏相,同时又惧怕他,伺机图谋假托太后诏书,先召见魏相并将其斩杀,然后再废黜宣帝。事情被发觉后,霍氏家族伏法。霍云、霍山等畏罪自杀,显、霍禹等被捕,霍禹被腰斩,显及她的女儿们、兄弟们皆弃市,与霍氏犯罪连坐而被诛灭者数千家。从此,宣帝开始亲理政务,励精图治,熟悉并统帅群臣,审核名分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而魏相总领朝中百官,纲纪天下,宣帝很满意。
    丞相任职期间,魏相向朝廷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颇有扶助辅弱、补偏救弊之功劳。元康二年(前64年),匈奴派兵不断侵袭汉王朝在西域车师(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县)屯田的军队,没有攻下。宣帝与后将军赵充国等商议,准备从匈奴势力薄弱的地方下手,出兵攻击它的右侧地区,使其不敢再侵扰西域(此称谓始于汉朝,指玉门关以西、巴尔喀什湖以东及以南的广大地区)。魏相上书劝谏道:“臣闻之,救乱诛暴,谓之义兵,兵义者王;敌加于己,不得已而起者,谓之应兵,兵应者胜;争恨小故,不忍愤怒者,谓之忿兵,兵忿者败;利人土地货宝者,谓之贪兵,兵贪者破;恃国家之大,矜民人之众,欲见威于敌者,谓之骄兵,兵骄者灭:此五者,非但人事,乃天道也。间者匈奴尝有善意,所得汉民辄奉归之,未有犯于边境,虽争屯田车师,不足致意中。今闻诸将军欲兴兵入其地,臣愚不知此兵何名者也。今边郡困乏,父子共犬羊之裘,食草莱之实,常恐不能自存,难以动兵。军旅之后,必有凶年,言民以其愁苦之气,伤阴阳之和也。出兵虽胜,犹有后忧,恐灾害之变因此以生。今郡国守、相多不实选,风俗尤薄,水旱不时。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臣愚以为此非小变也。今左右不忧此,乃欲发兵报纤介之忿于远夷,殆孔子所谓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愿陛下与平昌侯、乐昌侯、平恩侯及有识者详议乃可。”宣帝听从了魏相的意见而停止出兵。
    魏相通晓《易经》之理,有师法的渊源,喜欢研读汉朝旧制和有利于国家的前人文书奏章,认为古今制度是不同的。当务之急,在于奉行前人成功之策,依旧例办事。他多次分条列举汉朝兴起以来朝廷所做的有利于国家的事例,以及贤臣贾谊(前200-前168年)、晁错(前200-前154年)、董仲舒(前197-前104年)等人的言论数十条,奏请皇上批准施行。针对元鼎二年(前115年)山东、河北等地的灾荒,魏相向汉宣帝奏请道:“臣闻明主在上,贤辅在下,则君安虞而民和睦。臣相幸得备位,不能奉明法,广教化,理四方,以宣圣德。民多背本趋末,或有饥寒之色,为陛下之忧,臣相罪当万死。臣相知能浅薄,不明国家大体,明用之宜,惟民终始,未得所由。窃伏观先帝圣德仁恩之厚,勤劳天下,垂意黎庶,忧水旱之灾,为民贫穷发仓廪,赈乏餧;遣谏大夫博士巡行天下,察风俗,举贤良,平冤狱,冠盖交道;省诸用,宽租赋,弛山泽波池,禁秣马酤酒贮积,所以周急继困,慰安元元,便利百姓之道甚备。臣相不能悉陈,昧死奏故事诏书凡二十三事。臣谨案王法必本于农而务积聚,量入制用以备凶灾,亡六年之畜,尚谓之急。元鼎三年,平原、勃海、太山、东郡溥被灾害,民饿死于道路。二千石不豫虑其难,使至于此,赖明诏振救,乃得蒙更生。今岁不登,谷暴腾踊,临秋收敛犹有乏者,至春恐甚,亡以相恤。西羌未平,师旅在外,兵革相乘,臣窃寒心,宜早图其备。唯陛下留神元元,帅繇先帝盛德以抚海内。”宣帝采纳了他的计策。
    魏相还多次选摘《易经》中的阴阳学说和《明堂》、《月令》的理论上奏,祈请宣帝选四个通晓经术、明辨阴阳的人,各自主持一个季节,到时候说明所职掌的事务,使阴阳调和,给天下百姓带来最大幸运。他陈奏道:“臣相幸得备员,奉职不修,不能宣广教化。阴阳未和,灾害未息,咎在臣等。臣闻《易》曰:“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四时不忒;圣王以顺动,故刑罚清而民服。”天地变化,必繇阴阳,阴阳之分,以日为纪。日冬夏至,则八风之序立,万物之性成,各有常职,不得相干。东方之神太昊,乘震执规司春;南方之神炎帝,乘离执衡司夏;西方之神少昊,乘兑,执矩司秋;北方之神颛顼,乘坎执权司冬;中央之神黄帝,乘坤、艮执绳司下土。兹五帝所司,各有时也。东方之卦不可以治西方,南方之卦不可以治北方。春兴兑治则饥,秋兴震治则华,冬兴离治则泄,夏兴坎治则雹。明王谨于尊天,慎于养人,故立羲和之官以乘四时,节授民事。君动静以道,奉顺阴阳,则日月光明,风雨时节,寒暑调和。三者得叙,则灾害不生,五谷熟,丝麻遂,草木茂,鸟兽蕃,民不夭疾,衣食有余。若是,则君尊民说,上下亡怨,政教不违,礼让可兴。夫风雨不时,则伤农桑;农桑伤,则民饥寒;饥寒在身,则亡廉耻,寇贼奸宄所繇生也。臣愚以为阴阳者,王事之本,群生之命,自古贤圣未有不繇者也。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高皇帝所述书《天子所服第八》曰:“大谒者臣章受诏长乐宫,曰:令群臣议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相国臣何、御史大夫臣昌谨与将军臣陵、太子太傅臣通等议:春夏秋冬天子所服,当法天地之数,中得人和。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顺四时,以治国家,身亡祸殃,年寿永究,是奉宗庙安天下之大礼也。臣请法之。中谒者赵尧举春,李舜举夏,汤举秋,贡禹举冬,四人各职一时。大谒者襄章奏,制曰:可。”孝文皇帝时,以二月施恩惠于天下,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者,颇非时节。御史大夫朝错时为太子家令,奏言其状。臣相伏念陛下恩泽甚厚,然而灾气未息,窃恐诏令有未合当时者也。愿陛下选明经通知阴阳者四人,各主一时,时至明言所职,以和阴阳,天下幸甚!”宣帝均采纳了他的建议,并予以实施。
    魏相也擅长于了解民情,他告诫考察各郡国事务的丞相属官,以及休假从家中的官员,都要及时向他报告各地的新情况,如有叛逆、盗贼、风雨灾害等事,如果这些郡守或官员对这些情况遗漏不报,或故意隐瞒,魏相就向皇帝奏明。魏相在职九年,当时,丙吉担任卿史大夫,魏相为人威严刚毅,不如丙吉宽厚。二人同心辅政,很受皇上的器重,正所谓“孝宣中兴,丙魏有声”(《资治通鉴?汉纪十九》)。
    当然,魏相在任丞相职务时,也经常受到各种是非的困扰。有一次,京兆尹赵广汉因私怨杀死门客之同乡荣畜,被人告发,事情归丞相、御史大夫查办。正巧当时魏相府中有一名贴身侍婢上吊自杀,赵广汉怀疑该婢女是被丞相夫人因妒忌而威逼自尽的,于是就让中郎(掌管宫中的护卫、侍从的官员,属光禄勋)赵奉寿去暗示魏相,就想以此来要挟他,迫使他不敢追究自己的案子。魏相不理这一套,穷追不舍,坚持要一查到底。赵广汉就上告魏相逼杀婢女,并派差役到丞相的府邸抓走了不少奴婢,拷打审问。魏相容不下这种欺凌,上奏皇帝,请求派人查明原委,辨明曲直。宣帝将此事交廷尉于定国(?-前40)办理。于定国查明丞相府上的婢女实系有罪被逐,责斥后遣出私第,自杀身死,与丞相及夫人无关。于是,就判令赵广汉死罪。由此可见,魏相为官的仕途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神爵三年(前59年),魏相染病,在丞相任内去世,谥号“宪侯”。魏相一共担任了九年丞相,为宣帝时代政治清明、经济复兴做出了贡献。史家评论汉宣帝政治,认为“黜陟有序,众职修理,公卿多称其位,海内兴于礼让”(《资治通鉴?汉纪十七》),这与魏相是有关系的。今人阎廷琛、杜九西、张辉编着的《中国历代清官廉吏》(先秦两汉卷)一书,就把魏相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清官廉吏来介绍。其它一些介绍评述中国古代清官的作品,一般也都会提到魏相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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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上篇 清官基础研究
导言
第一章 清官的内涵
第二章 清官的分类
第三章 清官的特征
第四章 清官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
第五章 关于清官的评价
第六章 清官精神

下篇 清官个案列传
第一章 中国古代清官个案列传(上)——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相
黄霸
第五伦
杨震
诸葛亮
胡质
吴隐之
高允
苏琼

第二章 中国古代清官个案列传(中)——隋唐宋元时期
魏征
狄仁杰
徐有功
姚崇
宋璟
寇准
范仲淹
包拯
赵抃
耶律楚材

第三章 中国古代清官个案列传(下)——明清时期
姚广孝
周新
何乔新
况钟
于谦
徐九思
海瑞
于成龙
陆陇其
张伯行
鄂尔泰
李卫
张廷玉
钱沣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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