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的法律包括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一)法律层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于本法。尤其是第十九条中提到"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这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开展绩效评价时应遵循该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养护和及时修理,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以保持其设计功能,确保其安全、完整与正常运行的工作。20lO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这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开展绩效评价时应遵循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中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了环境方面的法律支持。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维修养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绩效评价包括对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的预算管理规定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持。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中包括财务指标的评价,财务指标需要真实、完整的财务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财务数据提供了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支持。
(二)行政法规层次的依据
这里的行政法规包括由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以及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由此制定的相关条例,如《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都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绩效评价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支持。
(三)规章层次的依据这里的规章包括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1.国务院部门规章20lO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对被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环境性等进行评价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