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履行《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公约》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原则和承诺,《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各缔约方均应切实履行其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各项承诺,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其率先采取减排温室气体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承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将认真履行其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5)气候变化区域合作。《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设立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法律框架,但这绝不意味着排斥区域气候变化合作。任何区域性合作都应是对《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推动务实的国际合作。中国将本着这种精神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区域合作。
5.2 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需求
(1)技术转让和合作需求。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方面,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方面;
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先进的能源技术和制造技术,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高效交通运输技术,新材料技术,新型建筑材料技术等方面;
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农业技术,工业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工业与生活废水处理技术,居民生活节水技术,高效防洪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农业育种技术,新型肥料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林业与草原病虫害防治技术,速生丰产林与高效薪炭林技术,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技术,洪水、干旱、海平面上升、农业灾害等观测与预警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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