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性越发地凸显了出来。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首次正式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标志着我们党已经意识到了农村社区建设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想充分地发挥农村社区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优越性,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农村社区的涵义。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和费孝通所提出的社区的外延主要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即随着农业的兴起,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需要定居于某个地区而出现的村庄。而这里所说的农村社区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村社区,与传统的农村社区相比,在内涵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它既要包含社区人口、地域空间和自然环境、基础设施、文化以及组织等基本要素,又要揭示农村社区的特定地域、结构和基本功能。它反映的是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工业化、村落集镇化、农民市民化的新趋势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要求,体现的是农村基层管理以及服务体制的创新,包容的是农村乡镇以下的片区或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等不同层次。
为此,笔者认为这样界定农村社区的涵义比较贴切:农村社区是农村基层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单元,是农民长期居住、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实体,它不仅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而且包括由这些人所构成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不仅包括一定的地域,而且包括人们赖以进行社会活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它包括了社会有机体的最基本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关于农村社区范围和边界的划定方法,民政部制定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践方案》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应、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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