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两岸农业金融制度比较
农业是弱势产业,“三农”问题一直是两岸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农业金融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两岸也一直在进行改革和探索,希望可以建立起能够真正服务“三农”的农业金融体制。在对两岸农业金融近期改革、农业金融体系、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将从几个方面对两岸的农业金融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可以互相借鉴,设计出符合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构建农业金融与农民稳定长久的关系。
一、农业金融的职能定位
从农业金融的职能定位来看,台湾的定位比较清晰,特别是2003年7月、台湾“立法院”通过的“农业金融法”中第一条明确提出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就是“为健全农业金融机构之经营,保障存款人权益,促进农、渔村经济发展”。同时在该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农业金融体系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农业金库”和农渔会信用部业务分工明确,各农业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监理单位和支持补全单位职责清晰。而大陆的农村金融则存在职能定位不清的问题,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各部分在功能上有模糊和重合的地方,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功能有交叉,存在错位现象。如目前中国农业银行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小城镇建设,同时承担农村的信贷扶贫任务,说明农业银行的经营不完全是商业性的,也有政策性的金融服务,这样就与农业发展银行在功能上有交叉;而农村信用社在服务对象与服务种类上与农业银行又有重复的部分①。
二、农业金融体系
从农业金融体系来看,台湾有一个独立于一般金融之外的完整的农业金融体系。体系中的农业金融机构、主管机关、相关监理单位和支持补全单位能够各司其职,全方位地满足台湾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社会建设以及农民生活所需的各项资金。专门负责农业金融制度规划、政策制定以及农业金融机构辅导、监理的“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有深厚群众基础的农渔会信用部、协助担保能力不足的农民和农业企业进行担保的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以及信用部经营不善退场时负责资金缺口赔付的金融重建基金,完善的体系和机制能够保证台湾农业转型升级所需要的资金。相比较而言,大陆的农业金融体系中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等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私人借贷组织、农民互助储金会等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出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供给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尽管如此,大陆农村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得不到足够的金融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其中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金融体系范围广泛,不仅仅限于融资机构,而目前大陆的农村金融体系中主要是融资机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非融资金融机构如保险、担保、保障以及证券机构则相当缺乏。
三、村镇银行与农渔会信用部
村镇银行是大陆近几年来蓬勃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被专家称为“草根金融”,其发展定位与台湾的农渔会信用部都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从群众基础这方面比较来看,台湾的农渔会信用部作为农会的一个重要部门,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具有一般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而大陆的村镇银行则是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目前的社会认知程度还不高,农民以及地方政府对其还没有足够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也无法与原有的一些商业银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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