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体与框架:公共产品供给的创新思考
当今时代瞬息万变,任何肌体要想茁壮成长,必须汲取新鲜的营养,公共产品供给亦是一样,要想使其供给体系完善,必须借鉴新的理论,形成新的供给方式。在现代利益多元化的民主社会,政府已经不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唯一形式,“通过对中西方公益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各种组织形式都能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发挥作用。无论是单独行动的个人、通过市场行动的企业、个人结成的公益社团还是政府都可以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供公益产品或从事公益活动……在人类历史的早期,某种组织会在该历史时期发挥主要作用,而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分化,公共利益的实现形式日趋多元化,市场、政府和第三部门成为现代化国家中实现公共利益的三种基本组织形式。”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寻找并依靠某一组织形式来克服困境,而在于这个社会形成健全而完善的公共利益实现机制。近代以来,政府朝着实现其公共性的方向运动,必须通过为社会提供公共物才能获得公共性。换言之,“政府在何种程度上拥有了公共性,也就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
其实近代社会以来,人类社会需求的满足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的:“一是法定途径:即按照法律要求设立公共部门,如政府组织和其他公共组织来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二是商业途径:即通过以私人企业为核心的市场交换来基本的消费服务;三是非正式途径:即依靠家庭、亲朋邻里间的互助来提供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四是志愿途径:即依靠介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来提供特定的服务。”作为公共产品,意即至少一个人或一个单位享用的产品,是属于公共需要的范畴,那么,以上四种途径就可以合理借鉴。同时,根据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经验,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采取以政府为核心,政府与私人部门乃至“第三部门”合作等多种方式提供的途径,来动态的寻找公共产品供给的最优效率,其主旨就是要打破公共产品的政府垄断供给。具体而言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给创新主要包括:
1.由政府部门直接供给的方式。
一般而言,政府部门供给的公共产品都是一些基本的核心的纯公共产品,理应完全由政府单独供给,主要包括制度类公共产品、公共安全类公共产品、社会公正类公共产品等一些只能有一个权威中心的核心公共产品领域,这些领域基本上都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性,理所当然的要求政府直接加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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