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br> 婚姻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社会性、服务性都很强的社会行政事务工作。客观上要求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的人才能胜任。从理论的角度讲,当然是素质越高、能力越强越好。从实践的角度看,既不可能也不必片面地追求高学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最基本的条件应该是具有一定的知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标准。那种认为只要能写字、能登记就可以做的看法,是对婚姻管理工作的无知和偏见。不设专职人员,随便拉人顶岗,婚姻管理干部频繁调动的现象,就是以上认识的一种反映。<br> 二、婚姻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br> 婚姻管理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既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属性,也区别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特征。婚姻登记管理人员除了应熟悉婚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熟悉掌握婚姻登记管理的程序和方法,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的计算机信息操作技能外,还应了解机关的法律、法规和与婚姻管理相关的学科,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和更高层次的要求;婚姻管理干部还应对婚姻史、婚姻习俗、婚姻改革的方向,婚姻家庭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有所研究。从工作实践看,婚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一种是属于知识方面的;另一种是属于行为方面的。前者反映对婚姻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的情况;后者反映具体的掌握和运行的程度。一般说,后一种情况更容易被忽视,因此也更容易产生疏漏。事实上,有法不依和不按程序操作,往往是导致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原因。将专业素质单纯理解为知识、经验或者学问,往往是非常片面的。从专业化的要求出发,婚姻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并逐步提高专业知识和操作行为规范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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