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三是吸收了试行十年的成功经验,完善了“四个民主”的基本规则。在民主选举上,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直接提名、差额选举、秘密写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罢免都作了规定;在民主决策上,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地位;在民主管理上,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在民主监督上,突出强调和规范了村务公开制度。修订后的法律内容更丰富、程序更具体、保障更有力,成为一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指导村民自治跨人新世纪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给村民自治和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把村民自治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br> 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的宏观政策导向和村民自治所依存的宏观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废除农业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组织运转费用,影响了国家、农民和村级组织的关系;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采取一系列强农惠农措施,对农村投入力度加大;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大量外出务工,在家留守的多是老人、儿童和妇女;村庄形态发生变化,乡镇合并、村组撤并、“村改居”和土地征占大量发生等。这些变革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施和村庄治理效果。从后果看,有机遇也有挑战,如自治范围或者变大也可能变小;自治事务或者变多也可能变少;选举竞争性或者增强了也可能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变得更为重要但实施起来也更难。种种变化使村民自治的发展环境更为复杂,影响因素更多,增加了领导、组织、参与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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